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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邓某协议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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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2159901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一位三十出头的女子邓某来到公证处,她说:“去年12月份她与再婚的丈夫王某良离婚了,离婚时把邓某自己的亲生子王某浩(她的二儿子)写成是邓某和王某良的婚生子,因此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对她的材料表示怀疑,与事实不符,无法将她一人的户口迁出”,但工作人员也告知她,邓某和王某良可以复婚后再离婚,再次离婚时重写“离婚协议书”,她不想用结婚的方式来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于是她来到了公证处要求和王某良变更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王某浩的亲生父母不实的部分。

公证员通过她话语,感觉到她的低落和沮丧,也感受到了她生活的不易,连忙安慰她,让她做下来慢慢说,原来邓某和第一任丈夫王某强于二〇一三年登记结婚,二〇一七年七月王某强在外地意外去世,丢下了她和他们的儿子以及腹中的孩子,十月份她生下了他们的二儿子王某浩,一个女子带着二个儿子生活非常不易,农村家庭又没有经济来源,于是通过他人介绍,她带着二个儿子“嫁”给了王某良(王某良之前也有一次婚姻,因没有子女,二人离婚),二人在一起实际生活二年多,但邓某和王某良登记结婚是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底二人离婚了,从登记结婚到离婚只有一个多月,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王某良家对她的大儿子不好,对待二个儿子明显不同,她受不了,大儿子懂事了,知道自己亲生父亲是王某强,对王某良也不亲,但是王某良包括他的父母、两个姐姐对邓某的小儿子王某浩却非常的好,他们一家把王某浩当宝贝一样,因王某浩自小在王某良的家中生活直到现在,他们就是王某浩的爸爸、爷爷奶奶和姑姑。因此二人在离婚时,写成婚生子王某浩的抚养权归男方王某良,王某良自费付抚养费。

公证员对邓某生活不易表示同情和理解,公证员告知她把男方王某良带来问问他的意见,并同时带来二人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王某浩的出生医学证明、王某强的死亡证明、邓某的二次结婚证,第二天下午邓某和王某良来到了公证处,王某良说:“邓某和我离婚了,她一人带着二个儿子不容易,我就是王某浩的父亲,他就是我儿子,虽不是亲生的,但比亲生的还亲,我自愿继续抚养王某浩,给他好的生活和教育直到他长大成年,户口仍然在我户口中,如果以后涉及到王某浩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邓某配合的,邓某配合就行了。邓某也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现在王某浩的亲生父亲已经不在了,邓某是王某浩的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承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而本案中,王某浩和他的继父王某良共同已经生活了二、三年,王某浩在王某良家中生活的更好,邓某也无力抚养,她更愿意王某浩在王某良家生活,王某良也自愿抚养,二人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公证员就关于王某浩抚养的问题,给双方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并当天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三天后公证员回访邓某,邓某说她已经把自己的户口迁出来了,困惑她很久的事情已经解决了,心中的大石头也落地了,连忙对公证员表示感谢,公证员也真心的为她感到高兴,用自己的力量做到为民办事实,就是公证人的工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五公证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胡某某,男,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安徽省五河县××××××号。

乙方:邓某某,女,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号。

公证事项: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王某强)火化证明、(王某浩)出生医学证明。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胡某某与邓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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