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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中的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GGGY16213964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公证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拥有相关贷款合同及担保文件项下的权益,现该行需将所获权益出售、让与、转让交付给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债权转让给了其它单位,该行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特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向相关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我国2021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546条中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根据规定,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债权转让给其它单位,应当通知所有债务人,如果该行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其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该行履行了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因此,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办理邮寄保全公证,既维护了该行及受让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今后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与该行及受让人发生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XX。

负责人:CXXX JXXX MXX(郑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国籍:韩国,护照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马X于2021年1月XX日来到我处称:我行取得了相关贷款合同及担保文件项下的权益,现我行将所获权益出售、让与、转让交付给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债权转让给了其它单位,所以我公司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特向我处申请对其向王某某,马某某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了此项公证申请。

2021年1月XX日XX时XX分,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李某随马某共同来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邮政支局,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李X的监督下,马某在该邮局①邮政业务特快专递服务台,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王某某,马某某(地址:北京市大兴区XXXX)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共2页),并当场取得了《邮件交寄单(收据)》1张。上述邮寄过程本公证员当场制作了《工作记录》1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债权转让通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邮寄给王某某,马某某的文件内容相符;

《邮件交寄单(收据)》的复印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现场取得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均由申请人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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