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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益继承公证助老年人顺利办好不动产权证

  • 案例时间:2021-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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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2139623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罗某某的老伴王某某于2019年因病突然离世,老人一生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等情况,两位老人感情深厚,老伴的离世给罗某某带来沉重的打击。由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大多在王某某名下,公证员给罗某某办完两次继承公证后,再一次接到了罗某某的电话。这次罗某某遇到一个新的难题,两位老人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集资建房协议书》是以王某某名义签署的,是先办理继承公证再更改协议书的名字,还是等不动产权证办下来再办理继承公证过户?公证员.协助罗某某多次与房产开发单位沟通,寻求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便捷高效的解决方案。最后,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证员为罗某某办理了《集资建房协议书》项下合同权益的继承公证,房产开发单位依据继承公证书直接以罗某某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这一方案既减少了合同更名、不动产权证过户等繁琐的房产变更手续,又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的税费负担,帮助老年人顺利地办好不动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本案中,王某某没有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遗产应由其配偶罗某某继承。根据2020年10月20日最新公布的《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本案中,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要,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帮助老年人设计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减少了办事中间环节,避免了老年人的奔波之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京中信内民证字XX号

申请人:罗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罗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凭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某某与罗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无子女。  

三、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四、申请人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夫妻财产约定。

五、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于二〇一〇年X月XX日与北京XX房产开发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的房产一处,上述协议项下权益是被继承人王某某与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份额属于王某某所有,是其遗产。  

六、现罗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

依据以上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兹证明上述《集资建房协议》项下权益系被继承人王某某与罗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份额为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依法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王某某无子女,故其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罗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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