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GGGY16213376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魏某于2013年6月因病死亡,魏某与其妻子仲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女魏A、次女魏B、三女魏C(魏C已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此外,魏某再无其他子女,且魏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魏某与仲某在昌吉市有一处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魏某的名下。
魏某的配偶仲某、长女魏A、次女魏B于2020年11月11日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询问相关情况后发现,虽魏某的家庭成员情况看似简单,但因家庭琐事,仲某、魏A与子女中的魏B常年没有联系,并且在没有征得魏B意见的情况,仲某、魏A已经与他人签署了合同,将不动产对外进行了转让,这引起了魏B的不满,魏B提出要求必须得到补偿后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但仲某根本无法进行补偿。
经过一天的交谈,公证员在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后,提出了第一个解决方案,三位当事人均继承遗产,共同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并与受让人就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此方案提出后,魏B表示同意,但是魏A担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其他不必要的风险,拒绝按照此方案办理。
之后,公证员提出第二个方案,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继承和补偿事宜,且基于遗产最终继承人仲某暂无法支付补偿款,可就补偿款的支付进行约定。此方案仲某、魏A同意,但是魏B表示要求先补偿款项再签署相关协议,此时,公证员明白了魏B的担心,与魏B进行了单独沟通,耐心的再次给其进行讲解,并且就补偿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向其进行了讲述,最终魏B同意此方案。最后,公证员为他们书写了协议书,办理了公证。
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几次愤愤离去,曾表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是公证员没有放弃,从化解矛盾、平息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分析,耐心细致的对当事人进行劝导、调解,最终当事人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并办理了公证,避免了亲人对簿公堂,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家庭关系,又能顺利、高效的解决问题,同时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仲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新疆昌吉市XXX。
申请人:魏A,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新疆昌吉市XXX。
申请人:魏B,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新疆塔城市XXX。
申请人:魏C,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新疆塔城市XXX。
公证事项:遗产继承协议
申请人仲某、魏A、魏B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遗产继承协议》(下称:该协议)进行公证,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魏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
三、盖有“塔城市公安局XX派出所”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编号为“房权证昌市房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编号为“昌市城住国用(20XX)第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魏C(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经上海市XX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XX)XX证字第XX号。
六、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20XX年XX月XX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该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向了解被继承人魏某家庭成员情况的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核实,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且无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告知、审查、核实及申请人的承诺,本处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魏某于2013年6月XX日在塔城市因病去世。
二、被继承人魏某的配偶系仲某,二人为原配夫妻。
三、被继承人魏某与仲某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即魏A、魏B、魏C,此外,被继承人魏某再无其他子女。
四、被继承人魏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去世。
五、被继承人魏某名下在昌吉市登记有不动产一处【位于昌吉市XX区XX丘XX栋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昌市房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昌市城住国用(XX)第XX号】。
上述不动产为魏某和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财产份额系仲某的财产,另一半财产份额为魏某的遗产。
六、被继承人魏某的三女魏C已书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魏某的上述遗产。
七、申请人均确认,被继承人魏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八、本处通过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公证登记簿中“遗嘱公证查询”和“遗嘱保管/保管取回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未见到被继承人魏某立有公证遗嘱及公证保管遗嘱。
九、申请人均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该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均具有利害关系。
基于上述审查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继承魏某上述遗产的继承人有仲某、魏A、魏B和魏C。因魏C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魏某的上述遗产份额,故最终有权继承魏某上述遗产的继承人有仲某、魏A和魏B。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签订该协议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协议人各方经协商,订立了该协议。协议人在该协议中就遗产的详情、归属、款项的补偿、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约定内容较为清楚、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仲某、魏A、魏B于XX年XX月XX日在昌吉市签订了前面的《遗产继承协议》,上述协议人签订该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协议内容未见到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申请人仲某、魏A、魏B的约定,上述不动产最终归仲某一人所有,占100%的产权份额。
申请人仲某应于本公证书出具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利人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