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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远程办理视频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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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6213374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申请人阿某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正信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接待了她,并对其亲属关系等基本信息进行了询问。经询问了解到:申请人阿某与配偶热某于19XX年8月6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个子女卡某,热某于2020年10月2日因病去世。热某的父亲吐某于1997年7月17日去世,母亲扎某健在。热某生前遗留有公积金13余万元,申请人阿某在领取公积金的过程中,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持继承权公证书方可领取热某去世后遗留的上述遗产,故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了解了申请人阿某的诉求后,向其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准备的相应资料。但是在后期沟通过程中,申请人阿某反映其婆婆扎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居住于新疆伊吾县,因路途较远,不能亲自前来。在得知以上情况后,公证员便与派驻伊吾县的办证人员联合办理,采用“VPN远程办证软件+远程视频软件”双模式办理该案,最终出具了公证文书。

在受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公证员主动运用了信息化手段,将几百公里的距离缩短在两个屏幕之间,打破空间限制,实现远程视频办证,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努力通过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解决社会群众公证法律难题,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互联网+”公证带来的便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新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阿某,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伊吾县伊吾镇XX路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被继承人:热某,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新疆伊吾县伊吾镇XX路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阿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热某的遗产,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2.结婚证、独生子女证;3.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4.被继承人的公积金证明;5.扎某、卡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证据材料表明:

一、被继承人热某于2020年10月2日因病去世。

二、被继承人热某的父亲吐某于1997年7月17日去世,母亲扎某健在。

三、被继承人热某生前有且只有一次婚姻,与配偶阿某于19XX年8月6日结婚,二人系原配夫妻,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了1个子女卡某,被继承人热某再没有生育其他子女,无养子女,无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无养父母。      

四、据申请人及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扎某、卡某称,被继承人热某生前未立遗嘱,亦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没有其他缺乏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来源而依靠他生活的人;没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应分得适当财产的人;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热某死亡后名下遗留的财产为:公积金13XXXX元(截止2021年1月25日)(账号:0400XXXX)。

六、现阿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热某的上述遗产份额,扎某、卡某自愿表示放弃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热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热某与配偶阿某的共同财产,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热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热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热某的父亲吐某先于其于1997年7月17日去世。继承人扎某、卡某均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热某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见2021新哈正信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故被继承人热某死亡后遗留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阿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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