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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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2096100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据当事人刘某华讲述,孙某国在勾某烟的介绍下到刘某华的装修工地为李某平的公司做装修工作。装修过程中,孙某国的儿子在拆除墙体时墙体倒塌,孙某国为救自己的儿子被倒塌的墙体压倒身体,导致身体受伤,最后左腿被截肢。在就医过程中,一切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都是由刘某华承担。在孙某国出院后,经刘某华、勾某烟、李某平与孙某国协商,一次性赔偿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公证员在XXXX年X月XX日收到刘某华的申请,要求办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公证,公证员在告知协议双方办理公证的注意事项、法律意义以及法律后果后,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材料真实。就双方当事人出具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协议内容公平公正。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的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就协议内容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知悉签署该协议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知晓。在对双方当事人作完谈话笔录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自愿签署姓名并捺印。双方当事人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此次公证中,公证主要起到了化解双方矛盾的作用。双方当事人本就有亲戚关系,因赔偿事宜导致关系恶化,在公证员的协调下,当事人间的关系有所缓和。同时也符合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理念,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为营造和谐社会贡献了一份力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XX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孙某国,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XXX自治县XXXXX村XX组。
刘某华,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X自治县XX镇XX村XX组。
勾某烟,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X自治县XX镇XX村X组XX号。
李某平,男,XX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XX组。
公证事项: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申请人刘某华、勾某烟、李某平、孙某国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进行公证。
经查,孙某国、刘某华、勾某烟、李某平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刘某华、勾某烟、李某平、孙某国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刘某华、勾某烟、李某平、孙某国办理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刘某华、勾某烟、李某平、孙某国表示本公证书前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是经协商一致后达成的。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华、勾某烟、李某平、孙某国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刘某华、勾某烟、李某平、孙某国表示知悉签署该合同的法律后果。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安顺市求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