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抚恤金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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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206165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市某中心学校的离休教师王某昌于2020年1月去世,身后留有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十九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指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二者均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不是遗产。
在具体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对在继承纠纷中提起的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请求一般会参照继承的处理原则,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个别法院会以抚恤金及丧葬费与继承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要求另案起诉,案由一般确定为共有纠纷。
本案中王某昌与配偶张某某婚后共生育五名子女,其中配偶张某某与长子王永某先于其死亡。参照继承的相关规定,王某昌的继承人有次子王国某,长女王麦某,次女王爱某,三女李某娥,代位继承人王某锋、王某广。
因王某昌的上述关系人对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领取与分割有争议,并因此影响到王某昌生前所在单位高平市某中心学校的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故高平市某中心学校决定将上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十九万余元提存到我公证处。
3月22日,XX市某中心学校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承办公证员接到公证申请后,详细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告知。随后,公证员依据法律程序,为当事人办理了提存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城高证经字第98号
兹证明XX市河西镇中心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姬某某)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通知单》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将该校离休教师王某昌的一次性抚恤金(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捌元整)和丧葬费(人民币肆仟元整),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壹佰玖拾捌元整提交于我处(我处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时零九分在中国工商银行在线银行对账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月二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