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陈某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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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GGGY16204598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李某系原配夫妻,2020年11月李某因患癌症想要在生前办理遗嘱公证,于是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在听取了李某的想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李某于2021年1月X日死亡,李某的妻子陈某某依据遗嘱公证书来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想要继承李某生前遗留的位于吉林市某地的一处房屋。吉林市沿江公证处审查了陈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李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动产权证书》、公证处出具的李某的(2020)吉吉沿江证内民字第XXXX号遗嘱公证书等材料,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后,受理了此项公证。
在办理该公证过程中有两个难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如何核实公证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2.涉及到新法与旧法的交替如何适用法律。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李某的所有继承人核实是否还有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并且同时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查询有无其他公证遗嘱记录,最终经核实在2021年1月前没有其他遗嘱,该份遗嘱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同时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虽然李某是于2020年11月办理的遗嘱公证,但是遗嘱生效时间应该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李某死亡于2021年1月X日,应当适用新颁布的民法典,于是吉林市沿江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陈某某依据公证处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吉吉沿江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陈某某,女,一九六五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妻子。
被继承人:李某,男,一九六二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证号:X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继承人陈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2021年1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一、陈某某、李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李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李某人事档案一份;
四、《不动产权证书》一份;
五、独生子女证一份;
六、吉林省吉林市沿江公证处出具的李某的(2020)吉吉沿江证内民字第XXXX号遗嘱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继承人提交的财产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并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生前遗留有房屋一处,坐落在吉林市某地,房屋建筑面积:XX,不动产权证书编号:XXXX,该套房产属于被继承人李某与妻子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李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X日在吉林省吉林市沿江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20)吉吉沿江证内民字第XXXX号],表示将上述房产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份额由妻子陈某某一人继承。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陈某某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李某生前立有(2020)吉吉沿江证内民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该遗嘱为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李某的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以认可。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真实、有效。根据李某生前遗嘱,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妻子陈某某一人继承。陈某某继承后享有100%的上述不动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沿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一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