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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难登记遗嘱继承公证帮解决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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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203736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当事人闫某与孙某某来到公证处咨询房产继承公证事宜。闫某称,她与孙某某的父亲孙某系再婚夫妻,孙某的原配妻子李某于1999年因病去世,二人在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孙某某,李某死亡后,孙某与闫某再婚,闫某在和孙某结婚前有一子黄某某,二人结婚时黄某某尚未成年,闫某与孙某结婚后黄某某随母亲一起与孙某共同生活,孙某与黄某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关系。

孙某生前于2011年在河北省××县公证处立有一份关于房产处分的公证遗嘱,2019年5月孙某因病去世,孙某的女儿孙某某、妻子闫某、继子黄某某及孙某的其他继承人因上述房产的继承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上述房产为孙某与前妻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继承法之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为孙某所有,另一半为李某所有。因李某死亡,其遗产由孙某、孙某某、李某的父母共同继承,又因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死亡,李某的母亲后于李某死亡,故李某的母亲应继承的遗产发生了转继承,而李某的母亲共有子女五人,其中有的子女死亡在前,有的子女死亡在后,故法院又追加了相关继承人,上述相关继承人一致表示将应继承的遗产归李某的女儿孙某某所有,故法院判决孙某某继承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但判决结果中未写明继承谁的财产份额。另法院认为孙某的一半份额及其应继承的其前妻李某的份额即六分之一为孙某的遗产,因孙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上述一半份额及其应继承的其前妻李某的份额在其死亡后留给闫某,但法院判决结果中对此未予判决。孙某某与闫某依据上述判决曾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不能办理登记,原因是法院判决书中只判决孙某某继承上述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份额,而闫某占多少份额法院判决书中未予判决,故无法登记,并建议二人到公证处咨询,看能否通过公证解决此事。

本案中,因法院的“判决”导致当事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实属罕见。为此,承办公证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后又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不动产登记部门建议为其办理相关公证,然后由当事人持公证书和法院判决书办理产权登记。

公证处经审查认为,闫某持有孙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并为人民法院所确认,对其遗嘱的内容亦予以了审查认定,故可为其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由闫某持遗嘱继承公证书与孙某某持法院判决书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可以解决房产登记难题。在受理了闫某的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告知了其相关权利义务、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最终公证处为其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闫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区××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220××。

被继承人:孙某,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220××。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闫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于20××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死亡证明、火化证;

3、证明、河北省秦皇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公证书;

5、《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处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本处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某于20××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孙某死亡时遗留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县××里××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下房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私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宅字国用(2008)第××号】,该不动产是孙某生前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已于19××年死亡,李某死亡后孙某与闫某登记结婚。孙某生前在河北省××县公证处(现为河北省××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1)××证民字第××号],并在遗嘱中指定,在其死亡后,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及其继承前妻李某的遗产份额在其去世后遗留给其妻子闫某。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中属于孙某个人的部分及其继承前妻李某的遗产份额为孙某的遗产。

三、申请人闫某及有关人员均称,孙某生前对上述财产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财产约定,上述遗嘱为孙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无其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我处经查询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发现被继承人孙某,有公证遗嘱登记信息1条,与孙某所立的上述公证遗嘱信息一致。

四、现申请人闫某申请继承孙某的上述遗产。

兹证明孙某,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孙某的遗嘱,坐落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县××里××号房屋中属于孙某个人的部分及其继承前妻李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妻子闫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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