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法院执行现场查扣过程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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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6203480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联系我处称: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于被执行人程某、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8月27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公司名下、租用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房产内的部分财产。为保障现场查扣过程的公平公正性,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我院申请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对现场查扣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在了解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后,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身份证证件;二、执行法官工作证;三、授权委托书;四、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材料。公证员经过审查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2020年8月27日上午8时58分左右,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刘某、陈某来到被执行人X公司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办公楼,在X公司工作人员陈某、XX市XX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徐某、高某等人的引领下,随行的摄像师尹某对被执行人X公司办公楼1层至6层房间内存放的设施、设备及物品等情况进行了现场录像和拍照,XX市XX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办公楼内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进行了清点,公证处工作人员刘某、陈某进行了登记。上述清点、登记工作于当天中午12时35分左右结束。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刘某、陈某对上述录像、拍照过程及清点、登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现场查封过程结束后,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根据现场记录为其出具了(XXXX)豫信大证内民字第XXX号证据保全《公证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联合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办理法院执行案件,既可以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又能消除各种纠纷隐患,防患于未然。公证机构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不仅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难、投诉率高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预防纠纷,减少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豫信大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X市XX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编号:XXXXX。
高某,男,XX市XX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编号:XX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徐某、高某于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XX市XX区人民法院因执行(XXXX)豫XXX执恢XXX号《执行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X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的房产,为保存有关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对上述房产的房间内物品进行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向其告知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2020年8月27日上午8时58分左右,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刘某、陈某来到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房产,在被执行人X公司工作人员陈某、XX市XX区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徐某、高某等人的引领下,随行的摄像师尹某对被执行人X公司办公楼1层至6层房间内存放的设施、设备及物品等情况进行了现场录像和拍照,XX市XX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办公楼内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进行了清点,刘某、陈某进行了登记。上述清点、登记工作于当天下午12时35分左右结束。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刘某、陈某对上述录像、拍照过程及清点、登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物品清单》(共计13页)系根据现场清点、登记的数据记录打印制作而成,照片(共计28张)系摄像师尹某现场拍照所得;随公证书封存的1张光盘中的影像系摄像师尹某现场录像所得,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1.《物品清单》一份共计13页;
2. 照片28张;
3.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