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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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6203475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于2020年9月9日来到我处,称配偶高某于2020年X月X日因病死亡。高某死亡时遗留有移动公司手机号码一个,遗留有话费XXXX元。移动公司称,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选定一人来继承上述遗留的电话费。张某想让其和高某所生的独生子小高继承,故而自己选择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移动公司需要张某出具一个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并经过公证处公证方可办理。
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张某的需求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告知当事人张某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涉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高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移动公司出具的手机号码信息及留存话费的证明。
张某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材料。公证员经过审查核实,张某所提供的涉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高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移动公司出具的手机号码信息及留存话费的证明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张某年龄年满60周岁,据公证员的仔细询问及观察,张某神智清醒,能如实陈述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及原由,判断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某亦表示本人能承担如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带来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另,张某放弃高某遗留的话费数额较小,张某自己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放弃上述遗产不能对张某的实际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遂依法按照公证程序受理了该公证。
依据当事人张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员经过审查确定如下事实:1、被继承人高某遗留的手机号码为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8XX,查询余额为XXXX元;2、被继承人高某生前未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3、张某申请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现张某自愿无条件放弃高某上述手机遗留话费的继承权。
在明确了当事人的需求后,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为张某出具了(2020)豫信大证内民字第XXX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XX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小区XX单元X楼X号。
被继承人高某(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413XXX)于2020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高某生前和声明人张某系夫妻关系。
被继承人高某生前遗留有移动手机号码一个,号码为138XXXX,话费余额:XXXX元。
现声明人在清楚本人行为之法律后果的情形下,作出如下声明:
我是被继承人高某的合法继承人,我自愿放弃被继承人高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20年9月9日
公 证 书
(2020)豫信大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XXX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路XX小区XX单元XX楼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某于2020年9月9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