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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设立居住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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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181937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初,王某某与儿媳刘某某共同来到公证处,就遗产继承和王某某居住权问题寻求公证解决方案,公证员巧妙的设计公证方案使王某某一家老有所居、幼有所养的愿望得到了法律保障。

王某某与其丈夫张某共有一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张某于2019年死亡,张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张某只有一名子女,儿子张A;张A于2018年先于张某死亡,张A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张aa,现王某某与儿媳刘某某、孙子张aa祖孙三人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王某某想给孙子张aa一份保障,欲将登记在其丈夫张某名下的房产更至孙子张aa名下,但又担心孙子长大成人后,不让其居住,自己老无所依。

公证员综合了王某某家的遗产继承情况,遗产范围、继承顺位、继承人范围、共有份额的赠与、监护人的职责、居住权的设立等上述诸多法律问题,为其设计了公证方案:1、房产中属于王某某所有的份额自愿赠与孙子张aa;2、房产中属于张某所有的份额是其遗产,王某某放弃继承,由孙子张aa代位继承;3、由于孙子张aa尚未成年,儿媳刘某某作为孙子张aa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在这处房产上为王某某设立居住权至其终老。公证处为王某某一家办理了监护、赠与、继承和《协议书》四项公证。在《协议书》中约定设立居住权,并在继承公证书中也记载了继承人之间对居住权的约定,便于不动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一并设立居住权。

公证员又特别告知了当事人居住权设立登记的程序,要及时依据公证书去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出现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了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经公证处搜集和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很快就为王某某一家办理了监护、赠与、继承和《协议书》四项公证。王阿姨高兴地连声说:“谢谢!谢谢!两年的烦心事儿,到了公证处,几天就给我解决了!”

【案例意义】

“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一直是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民法典》首设居住权,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用居住权制度解决养老问题的有益实践。《民法典》“居住权”的增设使以房养老有了制度保障,解决家庭矛盾有了新途径。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居住权一旦设立,将对房屋交易、租赁、抵押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设定居住权要谨慎考量,切勿草率决定,可选择专业的公证机构办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本案灵活适用《民法典》,用一套公证组合拳,使老有所居、幼有所养的愿望得到了法律保障,完美的为祖孙三代人解除了后顾之忧!充分展示了公证处为民服务的能力,体现了公证行业解决家事问题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实现小公证、大作为,是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有益实践,助力国家法治建设,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

【公证书格式】

【居住权协议格式】

协 议 书

甲方: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张某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一、张某是位于XXX市XX区XX街道XX号XX单元 X层X号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号]的产权所有人。

二、张某于2019年XX月XX日死亡,张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房产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一半应为王某某的个人财产。

三、张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张某有一名子女张A,张A于2018年XX月XX日死亡,张A有一名子女张aa ,张aa未成年,刘某某系张aa的法定代理人。

四、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王某某自愿放弃继承张某的上述遗产;

2、甲方王某某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给孙子张aa所有,受赠人张aa自愿接受赠与;

3、上述房产由张aa继承,更名至张aa名下,归张aa壹人所有,王某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至其终老。

4、该房产如遇拆迁、征收等情况,乙方张aa须为甲方王某某另行租赁房屋,保证王某某有生之年有居所。

5、本协议签订后,双方须互相配合及时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更名、过户事宜,办理居住权登记事宜。

6、本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2021年1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张某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

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王某某与张某某的代理人刘某某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告知了协议双方本公证书仅证明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后需及时去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某与乙方张某某的代理人刘某某于2021年1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书上王某某,张某某的代理人刘某某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代理张某某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死亡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张某于2019年XX月XX日死亡。

2、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如下:

位于哈尔滨市XX区XX街道XX号XX单元 X层X号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号]。

3、 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王某某、子女张A及其父母。

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子女张A于2018年XX月XX日死亡,张A有一名子女,张XX。

4、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查询到被继承人生前有公证遗嘱。

据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5、现被继承人的孙子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代理张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某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上述财产由其孙子张某某一人全部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及继承人之间的约定,王某某对上述房产享有居住权,至其终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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