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配合某法院执行现场物品清点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GGGY16179532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X日,某人民法院执行庭兰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称其被执行人某高速服务区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已向被申请执行人某高速服务区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中要求某高速服务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返还价值12万的商品。为保全证据,某人民法院申请对未过期商品的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某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兰某提供了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物品的清单,公证员在了解其详细的内容后,认真的审查了申请人的身份和法院的相关判决等证明材料,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向申请人告知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员受理该项公证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2020年11月X日,承办公证员林某和公证人员宫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冯某、钟某会同某人民法院法官兰某、书记员林某、被申请执行人某高速服务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赵某、刘某来到某高速服务区的地下库房中,由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过期商品进行了确认后,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库房中的物品逐一进行了清点,公证人员宫某对清点的商品进行记录,公证处工作人员冯某、钟某对其清点的物品的过程进行拍照、摄像,同时承办公证员林某制作了《保全证据现场记录》一份,在场人员均在《保全证据现场记录》上签字。清点结束之后,公证员将摄像内容制成的光盘,拍摄的照片与物品清单一同附公证书交给了当事人。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后,清点、登记相应的财产、物品、腾交房屋等环节容易发生纠纷,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固定证据、预防纠纷,维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吉某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某人民法院,机构地址吉林省某县某大街与某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兰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兰某,于二O二0年十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坐落在某县某镇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北区地下库房中未过期商品的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宫某,会同某人民法院兰某、林某,被申请执行人某高速服务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赵某、刘某,于二O二0年十一月X日共同来到了某县某镇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北区地下库房,由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赵某、刘某对未过期商品进行了确认后,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兰某、林某对商品进行清点,公证人员宫某对清点的商品进行记录,某公证处冯某、钟某对清点的过程进行拍照、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清点登记表》(共三十二页)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清点登记表》的原件保存于某公证处;照片共三十二张一式三份、光盘一式三张均系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其中照片共三十二张一式二份,光盘二张封存后分别附于公证书后,其余照片一份、一张光盘保存于公证处。

附:1.《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2.《清点登记表》共三十二页。

3.照片三十二张。

4.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0年十一月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