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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烈士家属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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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179336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小高是XX省XX县XX镇XX村村民,1989年生,2014年12月17日与阴某登记结婚,两人生有一女儿。不幸的是,2019年3月14日小高丈夫阴某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因公牺牲,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和妻子和年仅五岁还在上幼儿园的女儿。一年多来,全家都沉浸在悲痛之中无暇顾及处理遗留财产问题。10月12日,小高来到XX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称其与丈夫婚后买了一辆小型轿车,在丈夫名下,在办理车辆过户时需要先行办理继承权公证,所以来咨询、寻求帮助。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了解到其烈士家属的身份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XX县公证处承办该案件。

XX公证处公证员热情接待了小高,了解到小高的详细情况后,经请示相关负责领导特批准予以免费办理。公证员王某告知了本次公证所需准备的材料:如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继承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结婚证、家庭情况证明、死亡户口注销登记作为证明材料等,再由小阴父母在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即可,双方约好时间来公证处办理。12日下午,小高等来到XX县公证处,公证员怀着对烈士的敬意为他们办理了相应手续,并免收全部公证费。

XX县公证处积极开辟公证绿色通道,为牺牲英雄和罹难者家属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在办理程序上,尽量简化程序,减少申请人跑腿次数,并采用线上咨询预约办证,进行全方位、全时段咨询预约服务,并积极主动给予公证费用减免,以实际行动向英雄致敬。公益是公证的一扇窗,通过公益慈善我们可以更多的服务和关怀社会,同时也通过公益慈善让社会更多的了解我们,发挥我们的影响。

斯人已逝,浩气长存。公证服务暖心行动,我们一直在路上,并将继续以高质量的服务回报社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X证民字第1XX号

申请人:高某,女,19XX年1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新街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阴某某,女,20XX年1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新街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高X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高某

被继承人: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XX省XX县XX乡XX庄村0X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高X于2020年10月12日来到我处申请称,其与丈夫阴某共有一辆白色XX牌小型轿车,登记在丈夫阴某名下,该车的具体状况为【车辆识别代号L X37XX83;发动机号X9X9XXX;车牌号晋DXX1XX】,为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向我处提供了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家庭人口情况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高某提交的权利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高某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相关调查了解,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阴某于2019年3月14日因公殉职;

二、被继承人生前名下有辆白色XX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 X37XX83;发动机号X9X9XX;车牌号为晋DXX1XX】,系被继承人阴某与申请人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阴某的父亲阴某甲健在现年58岁、母亲任某某健在现年57岁;

阴某甲、任某某对于上述车辆中属于他们应继承的份额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亲自到我处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四、被继承人阴X与申请人高某共生育一个子女,即女儿阴某乙,阴某乙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母亲高某代理行使;

五、高某向我处承诺,被继承人阴某生前对上述车辆的处分没有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需要依靠被继承人阴某生活的其他人,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车辆属于被继承人阴某与申请人高某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高某的共有部分,归高某所有;属于被继承人阴某的遗产部分,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因被继承人阴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母亲均放弃继承权,申请人高某并代理阴某乙接受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阴某名下的XX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 X37XX83;发动机号X939XXX;车牌号为晋DXX1XX】,其中属于阴某的遗产部分,应由申请人高某、阴某乙共同继承;其中属于高某的共有部分,由高某所有。申请人高某本人并作为阴某乙的代理人有权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本公证书仅限于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车辆过户登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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