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民法典实施后的侄甥代位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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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6141544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民法典实施后首个工作日,李先生、林女士拿着房产证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咨询能不能继承李某(女)的房产,他们担心李某的遗产没人继承被收归国有。公证员何某接待当事人。经询问获悉,李某2020年12月在广州去世,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李先生是房屋产权人李某的侄儿,林女士是李某的姨甥。李某是孤寡老人,李某共有四个兄弟姐妹,李某在其兄弟姐妹中是年龄最小的一个。由于李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先于李某去世,而且李某终生未婚也无子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这处房产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或生前所在集体组织所有。但是,李某在《民法典》实施前去世,如果适用《继承法》,她的财产将无人继承。
经办公证员认为,李先生、林女士的咨询焦点是他们作为继承公证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李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先于其去世,现李某哥哥的儿子、姐姐的女儿要求继承,他们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没有争议也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和管辖范围,公证员依法受理民法典施行后当地首例侄甥继承公证,分别调查核实李某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婚姻子女父母情况和李先生、林女士身份均属实后,依法出具公证书。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先生(化名),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
林女士(化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继承人:李某(化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广东省广州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先生、林女士因继承李某的遗产,于二○二一年一月四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查,申请人李先生、林女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二○二○年十二月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有:以李某的名义登记的坐落在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上述房屋是李某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李某生前无就上述财产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李某生前无结婚,无生育、无收养子女。李某的兄弟姐妹是李某财、李某芳、李某英、李某雄,均先于李某死亡。李某英生育林女士一个子女,李某雄生育李先生一个子女。李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李先生、林女士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李某的上述遗产应有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或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现李某的胞兄李某雄的儿子李先生,李某的胞姐李某英的女儿林女士表示代位继承李某的上述遗产,因李某无结婚、无生育或收养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李某财、李某芳、李某英、李某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她死亡,李某财的子女李某敏、李某浩,李某芳的子女陈某玲、陈某琳、陈某辉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代位继承权利,故李某的上述遗产由其侄子李先生、姨甥林女士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