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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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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6112981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X日,张某某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称她与丈夫王某某是榆树市某乡某村村民,王某某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夫妻二人近年来均外出务工。2020年春耕后二人又到山东省威海市务工,务工期间夫妻二人省吃俭用,积攒了2万多元钱,存于某银行。2021年1月X日,王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由于该笔存款的银行卡一直是王某某保管,王某某死亡后,张某某拿着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因张某某操作失误导致该银行卡被系统锁死,于是去某银行咨询,银行要求张某某必须提供继承公证书才能领取这笔存款。张某某便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某所述情况可以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而且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于是向张某某出具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和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并对张某某进行一次性告知说明。

2021年1月X日,张某某准备好身份证、王某某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后,再次到公证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员依法认真审查核实了当事人身份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通过询问张某某以及审查相关材料确认以下事实:张某某与王某某互为原配夫妻,二人有一名婚生子女王甲,被继承人父亲王乙、母亲李某某均先于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多年,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现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张某某和女儿王甲。经与被继承人女儿王甲电话沟通,向王甲讲明了本案的相关情况及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王甲同意由其母亲张某某一人前来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先行领取上述存款并尽妥善保管义务,与母亲张某某共同协商分配继承上述财产。

随后,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第1127条、第1151条及第300条等有关规定,按照《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耐心指导当事人签字,及时无偿为张某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吉长榆树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某乡某村某组。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某遗留的财产包括存款一笔:金额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壹拾伍元叁角贰分(¥22,415.32元);

三、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张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某乡某村某组,是被继承人的妻子。

王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某乡某村某组,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张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存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笔存款,存款卡号:XXXX,金额为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壹拾伍元叁角贰分(¥22,415.32元)由继承人张某某、王甲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榆树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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