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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王某网络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GGGY16110257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X日,王某来到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向公证员诉说了她的烦恼。

原来,前段时间,王某和她的朋友胡某因为一些琐事闹翻了,胡某在一个多达500人的微信群里“分享”了她的“私生活”,并在群里辱骂、诋毁她,甚至煽动微信群中的其他成员公开她的手机、住址等个人信息。除微信群以外,胡某还利用微博发布多条言语低俗的内容对她进行侮辱,并披露了她的照片和其社交平台的账号信息。胡某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她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她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于是向她的律师朋友进行求助。她的律师朋友告诉她,由于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很容易被删减、修改,建议她如果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及时保存侵权证据非常重要,最好的办法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接到王某的公证申请后,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审查了王某申办公证的主体资格和利害关系,受理了王某的公证申请。然后采取对王某使用其手机登陆、浏览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录像等方式,将胡某辱骂、诋毁等损害王某名誉权、隐私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王某于2020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称,有人在微信群发表涉嫌侮辱、诽谤她的言论、对她进行人身攻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收集相关证据,现向我处申请对其查看手机中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2020年X月XX日下午本公证员、公证人员XX、王某在我处保全证据室,由王某对其携带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

一、王某取出手机,对该手机开机后解锁。

二、王某在手机拨号界面中输入“*#06#”(不含引号)。

三、本公证员使用我处电话0769-8288****拨打*****,确认该手机的手机号码。

四、王某查看手机主界面“设置”中的相关信息。

五、王某通过手机号码*****登录“微信”,查看其个人帐号信息。

六、王某查看微信聊天群“*****”的部分聊天记录及部分群成员。

在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XX对操作过程全程进行了录像,录像结束后将录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

兹证明王某的上述操作过程均是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的监督下完成的,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系由录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录所得,均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录像所用的SD卡保存在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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