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林某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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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6110235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日,林某五兄弟姐妹和母亲张某向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林父去世后遗留的一处房产。公证员谭某首次接待,张某和林某五兄弟姐妹陈述: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人员要求他们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但走访林父生前单位,却被告知年代久远,档案不见了,出具不了证明。
公证员告知,林父如果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继承林父的遗产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林父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通过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明确死者的合法继承人范围,既全面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遗漏继承人产生法律纠纷。公证处为依法确认继承人的范围,需要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作尽职调查。林某五兄弟姐妹对此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公证员开展调查核实。
公证员谭某进一步告知林某五兄弟姐妹,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具有全面、现实、真实等特征。它是员工个人信息的储存库,能概括地反映员工个人全貌,包括展现员工家庭情况。通过查阅人事档案中的履历表、个人自传等资料当中的婚姻、子女、父母的记载信息,是确认合法继承人范围的方法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经向林父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林父人事档案确实遗失。经办公证员采取以下“组合拳”帮助林某五兄弟姐妹核实情况。
一是前往派出所收集户籍证明材料。户籍底册是户籍地派出所留存的纸质档案,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通常在年代较早的户籍底册中,可以反映出一段时期与林父同一户籍人员,包括妻子、父母和子女。公证员持介绍信、公证申请表等资料到派出所希望在户籍底册中能够确核实林父的继承人范围。经查阅,林父户籍底册是以林父为户主,记载妻子和林先生其中四兄弟姐妹身份信息,没有记载林父的父母,也就是林先生祖父母和林先生一个在六十年代末结婚迁出户口的姐姐的情况。
二是询问九十岁高龄邻居取得证人证言。由于户籍底册不能完整反映林父的家庭关系,公证员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收集证据和核实方式的规定,希望通过知晓林先生家庭情况的邻居进一步核实林父的父母和子女有关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其知晓的事宜可以作证。由于林父去世的时候七十多岁,知晓他家庭情况的证人年龄不能太小,否则真实性存疑。得知林先生有一位九十岁的老邻居,公证员进行走访和询问。老邻居精神矍铄,公证员单独和他交谈,得知他认识林父五十多年,虽然后来各自搬家也常有来往。老邻居说,林先生的祖父母在解放初去世,也就是早于林父去世。当了邻居几十年,他看着林家五兄弟姐妹长大。
三是向继承人单位核实、收集档案材料。房屋继承权公证,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作为一种确权行为,应当排除可能的合理怀疑。公证员根据林先生提供的线索,到他的大姐所在单位核实档案材料,确认林大姐的较早年份履历表中家庭成员确实是林父、林母和五兄弟姐妹。
通过公证员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和核实、收集证明材料,林父的合法继承人范围基本确定。在林父的父母先于其死亡,配偶和其余四位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的基础上,公证员为林先生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0)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林某1,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林某2,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林某3,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林某4,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林某5,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林父,男,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因继承被继承人林父的遗产,于二○二○年十一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查,申请人张某、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林父于XX年X月X日在XX省XX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林父死亡后遗有以下财产:以林父的名义登记的坐落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房的房屋,上述房屋虽以林父的名义登记,实属林父与妻子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各占二分之一。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林父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林父的配偶是张某;林父与张某共生育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五个子女;林父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林5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父的上述遗产,张某、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在我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林父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林父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林父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子女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父的父母亲共同继承。因张某、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林父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林父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林父死亡,故被继承人林父的上述遗产由林某5一人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由张某、林某5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十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