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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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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6106996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行甲来到吐鲁番市首信公证处,称其妹行乙死亡后有2万元的存款无法取出,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才可领取。经询问后,公证员了解到行乙生前未婚亦无子女,父母也都先于其死亡。对此,公证员向行甲告知了该情况属于小额遗产继承范围,并告知其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相关证明。

后行甲按公证处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公证员经调查,核实行甲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也未发现行甲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存有疑点,遂按照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流程,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

小额遗产继承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深入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公证处积极应用和推广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减轻了当事人举证负担和办证成本,进一步方便了人民群众办理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为民的原则,受到了广泛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行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X。系被继承人的姐姐。

被继承人:行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身份证住址新疆吐鲁番市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行甲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行乙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吐鲁番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3、吐鲁番市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继承公证专用亲属关系证明》;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部出具的《干部履历表》;5、乌鲁木齐市公安局XX分局出具的《销户证明》、《死亡证明》;6、被继承人行某B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单》一张;7、被继承人行某B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单》二张。

本处向申请人行某A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行某B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凭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行乙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病在乌鲁木齐市死亡。

二、据申请人称及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社区证明被继承人行某生B前未婚,亦无子女。

三、被继承人行乙的父亲行某(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和母亲郑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系原配夫妻,共有子女六人,即行甲、行乙、行丙、行丁、行戊、行戌(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再无其他子女。

四、被继承人行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共有五人:

行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X。系被继承人的姐姐。

行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新疆吐鲁番市XXX。系被继承人的姐姐。

行丁,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新疆吐鲁番市XXX。系被继承人的哥哥。

行戊,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XXX。系被继承人的姐姐。

行戌,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新疆吐鲁番市XXX。系被继承人的姐姐。

五、申请人行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行某B生前遗留的财产为:1、存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利息,户名为行乙,账号为XXXX,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2、存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利息,户名为行乙,账号为XXXX,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3、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利息,户名为行乙,账号为XXXX,凭证号为XXXX,存入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申请人行甲承诺,其领取上述银行存款后,负责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兹证明被继承人行乙生前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由继承人行甲、行丙、行丁、行戊、行戌五人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行某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并办理销户手续。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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