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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公积金遗产继承及工亡补助金等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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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103599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收费站职工,于2020年3月5日凌晨2时47分在单位备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工伤处理的相关规定,李某某家人应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合计约86万元,此外李某某还留有公积金3万余元。鉴于李某某生前有再婚史,收费站为预防其家人因领取、分割上述款项与其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社保部门、存款银行等产生纠纷,也为避免李某某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争执,建议李某某家人就领取、分割上述款项办理协议、继承公证。

承办公证员经询问得知:李某某父亲已先于李某某去世,母亲是张某某;李某某与前妻鲁某于2011年离婚,生有一子李嘉某(现年13周岁),由鲁某抚养;李某某与冀某某于2013年再婚,生有一子李冀某(现年5周岁)。为防止遗漏继承人,公证员就李某某的继承人情况向收费站负责人进行了核实。确认李某某继承人后,就公积金的继承和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领取分别与各继承人进行谈话,了解每位继承人的真实想法。继承人对分割领取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住房公积金经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公证员首先就李某某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事宜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李某某的母亲张某某、配偶冀某某、次子李冀某(冀某某作为李冀某的法定代理人)、长子李嘉某(鲁某作为李嘉某的法定代理人)均为继承人;之后为李某某的家人就分割领取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公积金余额事宜起草了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作为取款、分款的直接依据;最后根据李某某母亲张某某申请,办理了授权鲁某代领其本人应领款项的委托公证。

经回访,李某某的家人已顺利领取并分割了上述款项。该起家庭事务得到了妥善处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邯永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冀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冀某,男,二〇一五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簿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冀某的法定代理人:冀某某(个人信息同上);

张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嘉某,男,二〇〇七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嘉某的法定代理人:鲁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工作单位: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收费站。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冀某某(同时是李冀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李嘉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鲁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3)、医学出生证明(4)、工伤认定书(5)个人公积金缴存证明(6)、李某某继承人情况证明(7)、离婚证(8)、离婚协议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死亡。

二、继承人冀某某(同时是李冀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李嘉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鲁某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李某某生前留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属于李某某份额的继承权公证,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账号为:XXXX,该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为XX元。

至依法取款之日上述公积金中所有的本息(含孳息)为被继承人李某某和配偶冀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李某某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其母亲张某某、配偶冀某某、长子李嘉某、次子李冀某。

李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

四、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异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冀某某(同时是李冀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李嘉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鲁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母亲张某某、配偶冀某某、长子李嘉某、次子李冀某四人共同继承。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由母亲张某某、配偶冀某某、长子李嘉某(其母亲鲁某可以管理李嘉某的财产)、次子李冀某(母亲冀某某可以管理李冀某的财产)四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0)冀邯永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冀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冀某,男,二〇一五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簿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冀某的法定代理人:冀某某(个人信息同上);

乙方:张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李嘉某,男,二〇〇七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嘉某的法定代理人:鲁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协议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且均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冀某某(同时是李冀某的法定代理人)、乙方张某某、丙方李嘉某及其法定监护人鲁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0)冀邯永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某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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