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离婚后婚生女姓氏变更声明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1-01-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GGGY161007559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付某、何某来到我处,称因双方已离婚,女儿随母亲何某生活,二人欲将女儿的姓氏变更为随母亲的姓氏,申请为其办理女儿付某丙的姓氏变更的父母双方声明书公证。当事人提供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经审查核实后,公证处为其办理了女儿姓氏变更所需的声明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付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镇XX村XX号。

何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镇XX村XX号。

我们的女儿是20XX年X月X日出生的,当时随父亲姓氏起名叫“付某丙”,为了女儿以后学习和生活上的方便,经我们二人商量并一致同意将女儿的姓名由“付某丙”更改为“何某丙”(随母亲姓氏)。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XX)豫平宝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付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镇XX村XX号。

何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付某、何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付某甲、何某乙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宝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