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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某遗体捐献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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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6093770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刘某来公证处咨询,称在其科室住院的大爷齐某肝癌晚期,齐某一生无儿无女,父母去世多年,只有一姐一妹,现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多年来靠低保及社会热心人士捐助度日,目前意识清醒行动没问题。由于齐某经常住院在刘某的科室,所以两人成了熟人,齐某想到自己无儿无女,但得到党委政府及社会人士的照顾,自己去世后也没有什么财产回报社会,所以打算去世后把眼角膜无偿捐献给山东省XX医院,将其遗体无偿捐献给XX大学医学院,但担心亲属不同意所以委托刘某来公证处咨询看看有没有什么好办法。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后,建议齐某做个遗嘱,在遗嘱中指定捐献遗体的执行人,同时建议齐某先进行遗体捐献备案,又考虑到齐某为了公益无偿捐献自己的遗体,公证处为其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准备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办理遗嘱公证。                

几日后齐某来到公证处,按照其本人意愿立下了遗嘱:去世后把眼角膜无偿捐献给山东省XX医院,将遗体无偿捐献给XX大学医学院,为了便于履行该遗嘱,无偿捐献由其妹妹齐某某作为捐献执行人。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全程进行了录像,并为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办完证后,齐某含着眼泪激动地说“谢谢你们公证员使我生前完成自己的心愿,还免费为我提供援助,真不知道怎么感谢你们”。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齐某某,男,一九六X年X月二X日出生,住址:XX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372XXX196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齐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九月XX日在山东省XX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齐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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