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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郭某公租房保证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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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GGGY16091203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田某因申请公租房,按照住建委要求,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担保的公证。田某按照要求与郭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号)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郭某向公证员出示了《职工退休证》及最近半年退休工资银行流水,公证员对保证人的身份、保证资格进行审核核实,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进行公证告知,当事人表示知悉并在《告知书》上签字捺印,签署《保证书》。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津南开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郭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号

公证事项:保证

兹证明郭XX于2020年9月17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自愿为田XX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郭XX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南开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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