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某农业公司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GGGY16090798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酉阳县某农业公司自愿带动酉阳县某镇40户建卡贫困户抱团发展,由酉阳县某担保公司为40户建卡贫困户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若40户建卡贫困户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资金,便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农业公司、担保人A、B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和《保证反担保合同》。农业公司通过抵押房产,建卡贫困户则通过抵押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益联结资金,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一旦出现担保公司为建卡贫困户代偿的情形,债务人及担保人自愿用资产向担保公司进行偿还。几方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详细就上述债务主体是否符合扶贫资金使用政策条件、担保财产情况、债务主体的还款来源、偿还能力、合同的内容、效力及双方是否具有签订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受理后,公证员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网站对债务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债权文书备案信息进行了查询,查看债务主体和担保主体是否办理过其他强制执行公证,以此作为判断其还款能力的来源之一;通过工商部门、担保公司核实了担保抵押物情况,同时还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核实了担保人A、B的婚姻信息。经核实无误后,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书,成功为当地专项扶贫政策提供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被保证人: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某县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同时系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陶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
保证反担保人:段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
黄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
抵押人:段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
黄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地,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赋予《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强制执行效力。
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某、黄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前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某、黄某向本处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段某、黄某的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5、《某县建卡贫困户抱团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收带动补充协议》。
经查,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段某、黄某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各方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
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与段某、黄某在《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专用条款中约定了订约当事人、主合同、合同公证、特别约定、特别提示等条款。
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与段某、黄某在《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专用条款中约定了订约当事人、主合同、抵押物、合同公证、特别约定、其他约定、特别提示等条款。
为确保债务履行,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某、黄某同意就上述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均在上述所签订的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若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段某、黄某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同意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上述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与段某、黄某签订了前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其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印章、印鉴、签名、指印均属实。
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与段某、黄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前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其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印章、印鉴、签名、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生效及重庆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某县建卡贫困户抱团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收带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了代偿责任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