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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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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082576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初,我处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马一。马一表示,父亲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现在要依据遗嘱来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了解,该遗嘱应为马父生前所立的唯一一份有效遗嘱。

公证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马一的母亲白母早在多年前就已去世,但购买该房产时用到了白母的工龄。公证员告知该房产应为马父与白母的共有财产。马一不解,房子是父亲在母亲去世后购买的,为何还与母亲有关。公证员给马一详细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在购买公房时,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尽管房屋所有权证上只列了马父一人的名字,但该套房产属于马一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马父在遗嘱中只能处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所以马某按照遗嘱只能继承该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其中还有一部分属于母亲的份额是需要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继承的。

在公证员细心地讲解下,当事人深入了解了法律相关规定,并联系其他继承人积极配合,办理了公证,并顺利地拿到了公证书。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想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为子女分忧,但不少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往往会在无意中忽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即由夫妻二人中的一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家庭财产,不能简单地以不动产产权证上的名字来确定是房屋权属。所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也会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解答相关的法律规定,选取最适合当事人的解决途径,并且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马一,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马二,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马三,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马四,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被继承人:马父,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

白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生前住北京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马一、马二、马三、马四因继承被继承人马父、白母夫妻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单位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遗嘱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父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白母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

二、继承人马一、马二、马三、马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马父、白母夫妻遗留的财产: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东里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XX字第XXXX号。

三、被继承人马父、白母系夫妻,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马一、马二、马三、马四。白母死亡后未发现马父有再婚记录。

马父、白母的父亲、母亲已先于马父、白母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马父、白母的继承人马一、马二、马三、马四称,被继承人白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白母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马二、马三、马四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白母的上述遗产,马一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白母的上述遗产。

六、据被继承人马父、白母的继承人马一、马二、马三、马四称,被继承人马父生前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XX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08)京XX证字第XXX号】,内容是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本人的产权份额去世后全部留给其儿子马一继承,该遗嘱为被继承人马父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马父的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

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为死者马父、白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白母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现马父在白母之后死亡,但马父留有遗嘱,其儿子马一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被继承人白母的遗产继承权及马父应继承白母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白母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马二、马三、马四共同继承。

因马父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马父的遗嘱,马父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屋产权中50%的产权份额由其儿子马一继承。

因此,兹证明,上述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马父、白母的儿子马一继承50%的产权份额,由女儿马二、马三、马四共同继承50%的产权份额,份额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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