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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混合的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21-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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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082574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我处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戊,得知其此来的目的是为了办理郎某某、赵某甲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在与他们的对话中得知,他们的父母郎某某、赵某甲共有4个子女,但4个子女之中的大儿子赵某己已经在1999年就先于他们的父母去世了,赵某己留有一个儿子,也就是赵戊。2004年郎某某去世后,他们家并没有办理继承手续,所以郎某某的遗产一直处于待分配的状态,2005年赵某甲来到本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内容是将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中属于赵某甲的份额和赵某甲应继承老伴的遗产份额,由二儿子赵某丁、大女儿赵某乙、二女儿赵某丙共同继承,之后一年赵某甲也去世了。现子女申请继承上述房产。

这件公证事项中相对复杂的有两点,其一是郎某某、赵某甲的大儿子赵某已已经在1999年就先于他们的父母去世了,并且留有一子,这便涉及到了代位继承的关系;其二是赵某甲在老伴去世后办理了公证遗嘱,将房产中属于赵某甲的份额及应该继承老伴的遗产份额留给了部分子女,但在他也去世之后,子女们达成一致意见是不按照遗嘱继承,由遗嘱受益人中的一人继承遗产。所以此次公证先要按法定继承分配郎某某的遗产份额,又要按照所有当事人的意愿而并非按遗嘱分配属于赵某甲的份额。最后虽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进行分配,但也由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中的一人继承了遗产,因家庭和睦,这次的继承公证虽然较为复杂,但仍然办理得很顺利,当事人也较为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赵某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某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某丁,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戊,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

赵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戊因继承被继承人郎某某、赵某甲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赵某甲的公证遗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郎某某于二00四年X月X日死亡,赵某甲于二00六年X月X日死亡。

二、继承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戊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郎某某、赵某甲遗留的财产:坐落在XX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XX字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郎某某、赵某甲的继承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戊称,被继承人郎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郎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被继承人赵某甲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其生前于二00五年X月X日在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内容是在我去世后,将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和我应继承老伴的遗产份额,由二儿子赵某丁、大女儿赵某乙、二女儿赵某丙共同继承,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赵某甲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赵某甲的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

四、被继承人郎某某、赵某甲系夫妻,共四个子女:赵某己、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未收养子女。其中,赵某己已于一九九九年X月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赵戊。郎某某死亡后赵某甲未再婚。

被继承人郎某某、赵某甲的父亲、母亲均已先于被继承人郎某某、赵某甲死亡。

五、现赵某丁表示继承郎某某、赵某甲的上述遗产,赵某乙、赵某丙、赵戊表示放弃继承郎某某、赵某甲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为死者郎某某、赵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郎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母亲、儿子赵某己均已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赵某己继承郎某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赵戊代位继承;现郎某某的女儿赵某乙、赵某丙、孙子赵戊均表示放弃继承郎某某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郎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赵某甲、儿子赵某丁共同继承。

又因赵某甲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赵某甲的遗嘱,赵某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由其由二儿子赵某丁、大女儿赵某乙、二女儿赵某丙共同继承。现赵某乙、赵某丙已声明放弃按赵某甲遗嘱继承上述房产。

因此,兹证明,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份额由被继承人郎某某、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丁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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