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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证代替老人赴外地办理手续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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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0817066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谢女士在其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原来谢女士的弟弟早在几年前就去世了,去世后遗有和其妻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和一套门市房。谢女士的弟弟去世后,家人没有及时办理遗产继承的手续,谢女士的父亲又去世了。现要对谢女士弟弟的遗产进行分割,谢女士作为转继承人,因为年岁大了,不方便回老家,便来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好后,直接把公证书寄回老家,自己就不用回去了。公证员仔细审查了谢女士提供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证明及财产证明等材料,满足受理条件。

但在交谈过程中,公证员发现谢女士因为没有上过学,不认识字,只能写自己的名字。公证员意识到这个声明书公证有一些地方需要特别注意,而且不能着急。公证员要求其儿子回避,单独与谢女士沟通了一下,询问了她的基本情况、办理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的原因、弟弟及父亲去世的时间等问题,确认谢女士头脑清楚、意识清晰,然后开始办理。因为谢女士不认识字,公证员将所有需要签字的文件逐一向谢女士进行了阅读和解释,同时让谢女士的儿子帮忙进行核实确认,保证谢女士充分理解各个签字文件的内容。因为年纪大了,谢女士写字的速度很慢,但是公证人员没有着急,最终顺利为谢女士办完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谢女士也不用亲自回四川老家办理相应手续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谢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谢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谢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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