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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市赵某丧葬补助金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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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6080273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系兰州市某单位职工,因脑出血抢救无效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根据兰人社工伤字〔2020〕xxx号《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基金通知其家属领取赵某的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人民币近90万元。

相关部门在通知赵某家属时获悉,赵某与妻子王某已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登记离婚。王某称其二人是为购房而办理的“假”离婚。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要求领取并分得相关补助金。其他遗属均认可二人系“假”离婚,同意王某领取并分得一部分补助金。另外赵某还有一个亲弟弟,其是否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亦存在分歧。为预防纠纷,相关部门建议其家属办理公证,明确遗属权益。

本案有四个焦点:

一、“假”离婚配偶是否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二、工亡职工的亲弟弟是否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从公证的角度,应当以何种公证方式确认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遗属范围?

四、以何种方式明确遗属权益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经公证员核查,赵某的父亲赵某甲先于赵某死亡,赵军的母亲李某健在且未再婚。赵某共有两个子女,即女儿赵某婷(15岁),儿子赵某明(4岁)。赵军还有个亲弟弟赵某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基于以上规定,李某、赵某婷、赵某明、赵某强符合领取赵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有关近亲属的规定。

公证员是非讼领域的法官,除了要考虑到法理,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兼顾当事人的意思及情理。

通过分别谈话了解当事人意愿后,公证员经过与全体家属共同谈话,调解的方式,最终与当事人确认,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析产协议公证书的方式办理此案。法律意见书,明确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遗属范围。析产协议公证,明确死者母亲领取并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总额的25%;死者的一儿一女各分得37.5%,因均未成年故由监护人代为领取;死者的弟弟领取并分得0%。

当事人每向公证人抛出一个疑难问题,都包含其对公证服务的期待和对公证价值的理解。从公证方案的确定到析产协议的草拟,公证员深耕相关法律法规,回归到法律人的身份。维护法律的威严又兼顾当事人的意愿,真正为当事人解决着实实在在、有血有肉的现实生活难题——就是这个时代公证员的初心和使命。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甘兰飞天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女,一九五X年七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XX,住址: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鲁家庄村三社。

乙方:赵某婷,女,二〇〇X年二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XXX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一九八X年九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XXX号。

丙方:赵某明,男,二〇一X年十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XXX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一九八X年九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XXX号。

丁方:赵某强,男,一九七X年七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住址: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鲁家庄村3社;

公证事项:协议

甲、乙、丙、丁四方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析产协议》予以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析产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申请人在申办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所负的义务。申请人对公证员的告知表示知晓。

经查,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于二〇二〇年十月X日订立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乙方赵某婷为未成年人,此次公证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代为办理。丙方赵某明为未成年人,此次公证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代为办理。甲方、丁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因签字不便故加盖其本人签名章后捺右手食指指印确认。

四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属归属,特就赵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整(小写:X元)、丧葬补助金X元整(小写:X元),共计人民币X元整(小写:X元)进行析产。具体方案为:甲方有权领取并享有上述补助金份额的25%,即人民币X元整(小写:X元)。乙方有权领取并享有上述补助金份额的37.5%,即人民币X元整(小写:X元)。丙方有权领取并享有上述补助金份额的37.5%,即人民币X元整(小写:X元)。丁方有权领取并享有上述补助金份额的0%,即人民币零元整(小写:0元)。上述当事人签定《析产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某、乙方赵某婷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丙方赵某明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丁方赵某强于二〇二〇年十月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签名章、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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