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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指定监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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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60758179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去年4月初的一天,王某某来到常州市常州公证处,称其干儿子陈某马上面临“小升初”,但陈某的父母、爷爷、奶奶均已经死亡,外公定居外省且年事已高,外婆与外公已经离异多年,虽居住在本地但另组了家庭,也无力照管陈某,目前陈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陈某入学不仅需要监护人签字,而且需要提交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但这些材料均被陈某的外公和阿姨拿走不肯交出,甚至陈某的外公和阿姨还将陈某母亲遗留的售房款40余万元(房款中包括应属于陈某的10余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已有,已经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好在陈某的母亲金某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由王某某担任陈某的监护人。思虑再三,虽然明知担任监护人往往是出力不讨好,但为了陈某的健康成长,王某某还是准备接受金某某的嘱托,担任陈某的监护人,特向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咨询监护公证事宜。

公证员耐心地倾听了王某某的陈述,认为王某某的公证申请可以受理,并向其告知了申办监护公证所需的材料。4月10日王某某按约来到常州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其提交的被监护人陈某的身份证明、陈某父母及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调取了金某某生前在公证处所立的指定王某某为陈某监护人的遗嘱,向王某某告知了监护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特别是告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职责、权利、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为慎重起见,承办公证员上门向被监护人陈某的外婆杨某某了解情况,杨某某确认其女儿金某某生前经常生病,外孙陈某自小学二年级起就主要由王某某照顾,金某某患病住院期间,陈某一直随王某某生活。杨某某表示其本人没有抚养外孙陈某的能力,对王某某担任监护人没有异议。随后,承办公证员又来到陈某所在小学向其本人和班主任了解情况,班主任称平时都是王某某与其沟通交流陈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在王某某的关心照顾下,陈某的学习成绩有了很大提高。陈某向公证员表示不愿意随外公外婆生活,愿意随王某某生活。

经审查,王某某身体健康,有退休工资和固定的住所,能够为陈某提供相应的教育并能照顾陈某的生活,与陈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愿意担任陈某的监护人,王某某的公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常州公证处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出具了公证书,这也是常州公证处出具的首份基于遗嘱监护出具的监护公证书。凭此公证书,王某某顺利地代陈某补领了户口簿,代陈某向公证处申请继承了陈某父母遗留的两套房屋和一个车库并到登记部门领取了不动产权证,据此顺利地解决了陈某的入学难题。为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某以陈某监护人的身份先后两次向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外公、阿姨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相关凭证和财产。根据监护公证书王某某作为陈某监护人的身份得到法院的认可,经法院调解,今年6月陈某的外公和阿姨当庭将陈某的出生医学证明、陈某父母的生育证、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凭证及售房款中属于陈某的12.25万元交付王某某。而返还遗产的诉讼调解未果,今年7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的外公向陈某返还遗产及抚恤金共计25万余元。常州公证处依法出具的监护公证书不仅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而且对被监护人今后的健康成长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得到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常常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50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陈某,男,2007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陈某的父亲陈A于2013年XX月XX日死亡,陈某的母亲金某某于2019年XX月XX日死亡。金某某于2016年XX月XX日在我处立有(2016)常常证民内字第XX号公证遗嘱,指定王某某为陈X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是陈某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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