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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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GGGY16075703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1日,银川市某某人民法院因某某实业公司诉辽宁某某实业公司股东知情权一案,某某实业公司申请对辽宁某某实业公司所有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纸质及电子信息系统(含载体)、公司各类印章、各类证照及其使用登记表、公司各类文件材料、合同、业务记录、资产盘点表进行保全。为保证保全顺利进行,委托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对法院依据裁定就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全部证据的现状及实施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全过程及清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收到委托申请后,银川市国信公证处抽调多名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组成保全证据团队,并多次与法院、申请人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共同制定保全方案。
2020年9月13日,公证人员随同法院执行人员、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等共同前往辽宁某某实业公司所在地,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对辽宁某某实业公司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纸质及电子信息系统(含载体)、公司各类印章、各类证照及其使用登记表、公司各类文件材料、合同、业务记录、资产盘点表进行了查封、扣押。所扣押的物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托运回银川。随后保全证据团队对查封、扣押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纸质及电子信息系统(含载体)、公司各类印章、各类证照及其使用登记表、公司各类文件材料、合同、业务记录等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工作人员对整个查封、扣押、清点的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公证人员参与了整个查封、扣押、清点的全过程,并依据现场情况制作了二十多份《工作记录》。
随后,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现场记录》复印件、《清单》复印件及现场拍摄刻录成硬盘作为附件附于公证词之后。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0)宁银国信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银川市某某人民法院,住所地:银川市某某区某某北街某某巷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牟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银川市某某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牟某于二○二○年九月十一日向我处称,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二○年九月十日作出(2020)宁01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总账、各种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各类票据、承兑汇票、银行单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存货资产盘点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纸质及电子信息(含载体)、公司各类印章、各类证照及其使用登记表、公司各类文件材料、合同、业务记录、资产盘点表。现申请人为保留证据,特申请我处对申请人查封扣押上述物品的过程及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后指派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袁某、韩某某具体承办。二○二○年九月十四日十四时四十七分,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牟某、石某、陈某某、孔某、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王某、武某某、来某某、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吕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北京某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马某、范某某来到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某某区某某街X号的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查封、扣押了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二楼综合管理部、三楼财务部、三楼经营销售部、四楼档案室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发票、印章等相关物品,装入共计十九个整理袋。上述查封、扣押物品随同上述人员途经沈阳、北京于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同机抵达银川并存放于申请人处。公证人员对上述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两份,共两页。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十五时至九月二十五日,本处指派本公证员及本处公证人员韩某某、高某某、寇某某、徐某、王某某、马某某、贾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杜某某、张某某在银川市某某人民法院(某区)五楼XXX会议室,对上述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并制作了《工作记录》、《物品清单》,共一百一十八页。公证人员对上述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袁某、韩某某、牟某、石某、陈某某、孔某、王某、武某某、来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王某、马某、范某某、寇某某、高某某、徐某、王某某、马某某、贾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杜某某、张某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的硬盘中的视频资料、照片系现场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二十四份,共二十五页;
二、《物品清单》复印件,共九十五页;
三、照片,十六张;
四、硬盘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