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助力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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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GGGY16075699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银川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宁夏某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某实业某某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在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并支付欠付数月的房屋租金,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已生效,该酒店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宁夏某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某实业某某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宁夏某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即原告)向银川市某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即被告)沟通,告知执行程序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某某实业某某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依旧不履行法院判决,不配合执行工作,酒店负责人既不接听电话、也不露面。依照申请执行人宁夏某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该酒店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委托公证处对法院的执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接受法院委托后,公证人员随同法院工作人员来到该酒店查看现场,勘察后发现该酒店共有十层,一层为酒店大堂及“某某名品汇”,二层为餐厅和厨房,三至十层为酒店客房。因要对涉案物品进行评估拍卖,需要对涉案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公证人员考虑到工作量大,涉案物品数量之多,案件较为疑难复杂。公证人员经详细研讨,制定清点方案,由三组公证人员历时十天完成对涉案物品的清点工作。公证人员对整个清点登记及现场情况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在公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公证业务不仅为社会大众所需要,也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日常公务提供现场保全、见证。本案中的执行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是如此。一方面法院执行中引入公证有助于规范、合法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对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公证人员作为公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正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0)宁银国信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银川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住所:银川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
委托代理人:蔡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银川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蔡某于二O二0年六月五日来到我处,称申请执行人宁夏某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某某实业某某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宁夏某某实业某某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对位于银川市某某区某某街XXX号某某温泉假日酒店内的资产进行清点,为了固定证据特申请我处对位于银川市某某区某某街XXX号某某温泉假日酒店内的资产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人员李某某、张某于二0二0年六月五日上午十点,随同银川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蔡某、郭某某及宁夏某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张某某来到位于银川市某某区某某街XXX号某某温泉假日酒店。我处公证人员随同银川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蔡某、郭某某及宁夏某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对该酒店的一至十层的现状进行了查看。该酒店一层为酒店大堂及“某某名品汇”,二层为餐厅和厨房,三至十层为酒店客房。
二0二0年六月八日至二0二0年六月十八日,公证人员随同宁夏某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对位于银川市某某区某某街XXX号某某温泉假日酒店一至十层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制作了《物品清单》(详见附二)。公证人员对上述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详见附三、附四),并就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三份共六页(详见附一)。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蔡某、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及光盘内容系现场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三份,共六页;
2、《物品清单》复印件一份,共一百一十五页;
3、照片,共二百六十三张。
4、光盘,共四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