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秧苗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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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GGGY16075703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底的一天,银川市西夏区某某农牧场的水稻种植户吴某某来到公证处,称自己购买了某种子经销部的水稻种子,但种植后发现秧苗长势慢、抗病差,近期又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通过查看种子包装袋发现经销商卖给自己的是已过期的种子。眼看今年的收成要泡汤,希望能重新补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对水稻秧苗的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后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建议当事人聘请农业技术专家现场指导。当天在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场,通过农业专家的指导,秧苗长度的测量、水稻秧苗和杂草的对比,正常长势的秧苗和申请人种植秧苗的对比,公证处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对水稻秧苗的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为维权农户补种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当前,虽然国家对质量瑕疵的种子、农药等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损害农民权益的情况仍有发生。一般此种案件往往时效性强,一旦错过了补种的最佳时机,带来的是整年收入成空。通过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已经日益成为侵权案件当事人首选的取证方式。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从当事人的权益角度考虑,积极指导当事人通过聘请农业专家、法律援助等方式进行合法维权。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0)宁银国信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吴某某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称自己在位于宁夏某某农牧场XX队的农田内种植了水稻,但近期发现水稻秧苗出现长势较差、大面积死亡等情况,为固定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对该田地内水稻秧苗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马某在申请人吴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的妻子)的带领下于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来到位于某某农牧场XX队西干渠管理处第X管理所北侧的一处水稻田。据申请人吴某某称该处田地就是自己所承包的水稻田,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查看、拍照、摄像,公证人员随机抽取多株“水稻秧苗”与相邻田地内的“水稻秧苗”的长度进行对比。公证人员韩某某根据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公证人员马某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摄和摄像。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马某、吴某某、金某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八十二张及摄像后刻录的光碟内容均为公证人员马某现场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二 、照片八十二张;
三、光碟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