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服刑人员签署委托书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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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075643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籍范某泽于2020年5月被安徽省合肥监狱收监服刑,其与妻子郑某某共同共有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因范某泽犯法服刑,罚金尚未缴纳,同时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也无力偿还,妻子郑某某通过书信与范某泽沟通后,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房屋的按揭贷款尾款还清后出售,售房款用以缴纳罚金外,剩余部分还可以用来补贴子女的生活费用。但范某泽正在合肥监狱服刑,必须有确认其真实性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还贷、注销抵押登记、出售过户、领取售房款等手续。
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监狱实行封闭式管理。郑某某于2020年8月初通过电话向长丰县公证处咨询该如何办理该公证事项,公证处派人向合肥监狱了解情况,得到答复是允许视频会见。鉴于视频会见的时间有限,基本依靠口头交流,而委托书的撰写、签署在视频会见时现场操作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为此长丰县公证处召开了公证员会议,就该事项的办理进行了讨论,决定由委托人前期写好委托书,在视频会见时公证员进行询问、核对,再对该视频会见采取保全证据。同时公证员将该办证方式告知了郑某某,请郑某某向使用地的各个部门进行咨询,该保全证据公证书是否可以顺利使用,在各个环节沟通好后,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和需要处置的房产信息、判决书的经济处罚信息,取得法院、抵押权人同意产权人出售该房产的证明后,长丰县公证处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指派了两名公证人员来到安徽省合肥监狱,在管教会议室与范某泽进行了视频会见,并办理了该视频会见的保全证据公证。
特殊情况下如何办理公证业务,对公证人员的执业水平提出了考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动脑筋,依法灵活的办理公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真正为群众解决困境,才能促进公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长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郑某琴,女,一九XX年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郑某琴为依法处置其与范某泽(公民身份号码:XXXXX)共同共有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X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X】房产之用,于二○二〇年八月十四日向我处申请对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人员范某泽的视频会见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甲、公证员助理乙于二○二〇年八月十九日随同申请人郑某琴来到安徽省合肥监狱,在合肥监狱狱政科的安排下,在合肥监狱行政办公楼管教会议室(404室)与范某泽进行视频会见,具体过程如下:
一、合肥监狱警察将范某泽于二○二〇年八月十八日在合肥监狱手书的《委托书》一份三页递交给本公证员。
二、十一时四十二分,合肥监狱警察成功连接十五监区视频会见设备(见附一:截屏打印件1)。
1、本公证员询问、核实范某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其与郑某琴的关系(见附一:截屏打印件2)。
2、范某泽确认监狱警察递交给本公证员的《委托书》是其亲自手书,并确认其授权妻子郑某琴(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为受托人,委托书中所处分的房产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XXX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X】,委托书的主要条款包括上述不动产的银行贷款还贷、注销抵押登记、不动产交易、产权转移登记、代收定金、房价款等事项(见附一:截屏打印件3)。
3、申请人郑某琴建议范某泽将委托期限延长为“自签署之日起一百九十日内有效”,范某泽表示同意。
本公证员要求范某泽在委托书的每页上均签名、按手印,同时在修改处按手印确认(见附一:截屏打印件4)。
5、范某泽在公证处人员面前表示,其系自愿签署上述委托书,无受欺骗、受胁迫情形。
十一时五十二分,视频会见结束。
三、公证员助理乙请监狱警察将范某泽亲自手书的《委托书》转递给在合肥监狱十五监区服刑的范某泽,范某泽在《委托书》每页上签名、按手印,并将委托期限修改为“自签署之日起一百九十日内有效”。监狱警察将修改过的《委托书》带出监区并交给公证员助理乙(见附二)。
四、公证员助理乙使用本处已清空内存的“SONY-HDR-PJ610E数码HD摄录一体机”对上述视频会见情况进行了实时录像,并对现场录像形成的视频资料进行了无剪辑刻录,得命名为《范某泽证据保全》光盘一张,一式七份,用以制作七份公证书(见附三)。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委托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内容属实,系委托人范某泽的真实意思表示,原件留存于我处公证卷宗。截屏打印件系从现场拍摄的视频中截取打印,由本公证处封存并附公证书的光盘所承载的内容为上述保全证据时现场拍摄,与办理本公证当日的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一式七份,交与申请人郑某琴六份,本公证处存档一份。
附:一、《截屏打印件》计四页
二、《委托书》复印件计三页
三、密封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长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