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州保全微信朋友圈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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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6068111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大理某泡沫塑料厂的负责人凌某某到公证处称,其在朋友尹某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恶意诋毁、捏造虚伪的事实,故意诽谤其所在企业产品“大理D29”的产品质量不如对方产品,以达到不正当竞争,该信息在同行内被广泛知晓,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留存有关证据,凌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对关系人尹某某的微信好友“陈某某”的朋友圈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我处公证员王XX审核了凌某某、尹某某的身份和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受理了公证申请。公证处工作人员陈XX,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号,使用工作人员手机自带的微信软件,登录关系人的微信(微信号:XXXX)。工作人员陈XX利用手机自带的录屏和截图软件进行截图和视频保全。公证员王XX对工作人员陈XX的操作全程监督,并形成现场操作记录。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云大玉洱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大理某泡沫塑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XX村XX组,投资人:凌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尹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XX村委会XX号。
公证事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
申请人大理泡沫塑料厂的投资人凌XX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声称:“因我们在朋友XX的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恶意诋毁、捏造虚伪的事实,故意诽谤我企业产品“大理D29”的产品质量不如对方产品,以达到不正当竞争,该信息在同行内被广泛知晓,给我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留存有关证据,大理泡沫塑料厂的投资人凌XX向我处申请对关系人尹XX的微信好友“陈某某”的朋友圈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王勇、公证人员陈晓伟承办了该公证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保全即时通讯记录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我公证处只能保全微信内容的现状,不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所涉及法律关系作评价,也不对微信内容的真假、微信对话的另一方是谁进行证明。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本处公证员王XX、工作人员陈XX,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号,使用工作人员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打开手机自带的微信软件,登录关系人的微信(微信号:XXXX)。工作人员陈XX利用手机自带的录屏和截图软件进行截图和视频保全。上述详细截图操作步骤由我处工作人员陈XX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截图软件制作了《工作记录》形成附件一,下载当事人欲保全的微信所发表的朋友圈的两段视频,并制作了附件二,将整个保全过程制作成实时光盘,形成附件三。
兹证明上述操作过程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我处工作人员陈XX利用手机进行。附件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附件二《关联微信朋友圈发表两段视频》光盘一张、附件三《全程实时录屏》光盘一张,附件所记载的截图及操作过程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电子证据均系《工作记录》中所描述的方式现场取得。
附件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1页;
附件二:《关联微信朋友圈发表视频两段》光盘一张。
附件三:《全程实时录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