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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永平县购房合同项下权益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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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6068110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XX月XX日,当事人施某群到本处咨询要办理继承其丈夫毕某礼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公证所需的材料。

本处办证人员与施某群交谈得知,被继承人毕某礼,男,1979年出生,2020年因病死亡。毕某礼与其配偶施某群于2019年购买了大理某某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因毕某礼去世,且要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所以前来咨询如何办理。被继承人毕某礼的父母均健在,毕某礼与其配偶施某群生育有子女二人,且二人均属未成年人。

本处办证人员告知施某群:毕某礼生前与施某群一起购买的商品房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现在要办理的继承属于合同项下权益继承,且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施某群所有,一半属于毕某礼所有,现在要办理继承的部分是毕某礼个人份额部分,且毕某礼的父母、子女均健在,所以毕某礼的父母、配偶、子女均有继承权,且子女系未成年人,在继承中,应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2020年XX月XX日,当事人施某群、毕某朋、杨某会来到了本处,提供了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并告知办证人员,经过家庭会议协商,毕某礼的父母及施某群本人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所以毕某礼的遗产部分由毕某礼的子女继承。本处公证人员严格审核了材料后受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云永平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施某群,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XX乡XX村委会。

毕某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XX乡XX村委会。

杨某会,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XX乡XX村委会。

毕某丹,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XX乡XX村委会。(系未成年人)

施某轩,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XX乡XX村委会。(系未成年人)

毕某丹、施某轩的法定代理人:施某群,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XX乡XX村委会。

被继承人:毕某礼,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XX乡XX村委会。

申请事项:继承

继承人施某群、毕某朋、杨某会、毕某丹、施某轩因继承被继承人毕某礼的遗产(房产)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房产公证,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3张、户口注销证明1份、亲属关系证明1份、结婚证2本、户口本2本、商品房购销合同1份、墓碑照片1张、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3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毕某礼于2020年XX月XX日死亡注销。

二、被继承人毕某礼生前与配偶施某群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共同拥有合同项下权利:合同编号HLYY2019XX,该商品房系大理某某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买受人毕某礼、施某群,房号XX幢XX层XX号,套内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三、根据继承人施某群、毕某朋、杨某会、毕某丹、施某轩称,被继承人毕某礼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毕某礼的配偶为施某群;毕某礼共有子女二人即长女毕某丹、次子施某轩;被继承人毕某礼的母亲杨某会、父亲毕某朋。

五、现毕某丹、施某轩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毕某礼的遗产(合同项下权益),施某群、毕某朋、杨某会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毕某礼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毕某礼死亡时遗留的登记于毕某礼名下的房产为其夫妻共同房产,一半为施某群个人所有,另一半现为毕某礼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毕某礼死亡后其遗产应当由其配偶施某群、长女毕某丹、次子施某轩、母亲杨某会、父亲毕某朋共同继承,因施某群、毕某朋、杨某会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毕某礼的遗产(合同项下权益)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毕某礼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合同项下权益的一半)由毕某丹、施某轩二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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