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领取存款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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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6061129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XX月XX日,当事人何某、刘某子、刘某女匆忙来到本处,称其分别是刘某的妻子及子女,刘某因突发脑出血,经医院极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却成了一名“植物人”患者,病重昏迷,没有任何思想意识。为了救治刘某,已花光家中积蓄,仅剩余现存于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他们去银行提取刘某存款时,银行为了防范风险,要求必须刘某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取款,并建议其到公证处看能否办理。
承办公证员了解情况后,为当事人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在协议中约定由刘某的配偶何某支取刘某的银行存款,并与刘某的全部子女共同负责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为刘某的后续治疗和生活之需。并且为了切实保障刘某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查看了刘某的病历资料,当日便指派公证人员前往刘某家中核查刘某的真实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后,及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刘某配偶凭借公证书顺利的领取了刘某的银行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鲁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何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号。
刘某女,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号。
刘某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号。
公证事项:协议书
上述申请人各方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
经查,立协议人何某是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的妻子,立协议人刘某子、刘某女是刘某的子女。现刘某脑干出血气管切开、病重昏迷,立协议人为领取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各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由何某支取刘某的银行存款,并负责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为刘某治疗用途,协议其他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何某、刘某子、刘某女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山东省XX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注:本公证书仅限于申请人在领取刘某上述存款时使用,不作为申请人处分刘某其他财产的依据,也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