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贷产品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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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6057775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以来,某银行陆续推出小微快贷、个人快贷等多类线上快贷产品。此类快贷产品依托金融科技,通过自助式申请、自动化审批、电子化流转,有效满足小微客户“短、频、急”的融资需求,并且实行较低的基准利率,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快贷产品实行线上全流程自助化贷款模式,不用制作纸质协议、无需客户签字盖章,一定程度上颠覆了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缔约形式。由于快贷业务缔约产生的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脆弱性、隐蔽性等技术特征,个别裁判机关在认定借款事实时,存在不采信银行电子证据、不支持银行诉讼请求等情形。于是,某银行向公证处需求帮助,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对小微快贷业务、个人快贷业务申请流程以及银行后台系统内形成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提升快贷产品司法催收相关证据效力。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分别就不同的申请途径设计了不同的保全方式,针对电脑端、手机端贷款申请,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手机,最大程度保证设备的清洁性,并对整个操作过程使用正版的屏幕录像软件进行录屏,使操作过程完整记录,视频文件更加清晰,更直观的展示保全的证据;针对自助柜员机端贷款申请,使用公证处的摄像机、照相机,通过全程录像、拍照的形式来保全;针对银行的后台系统,使用正版屏幕录像软件对操作过程进行全程录屏,对重点证据进行截屏保存并打印,既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又提高了证据的实用性。在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时,公证员将照片、屏幕截图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将屏幕录像形成的视频文件、现场摄像形成的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并将光盘放入密封袋中封存也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以保证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同样条件下,使用相同设备,还原保全现场的实际情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渝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某区某路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唐某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到我处称:申请人推出相关快贷业务,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对使用手机申请快贷的流程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游某根据申请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唐某的请求,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十一时二十分至十一时二十六分在我处,由聂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使用本处保全专用手机,同时按下该手机电源键和音量“+”键,打开手机自带的屏幕录像功能,对聂某的如下操作过程进行录像:
一、点击“设置”,点击“关于手机”,显示该设备名称为“Honor 8”,型号为“FRD-AL10”。
二、点击屏幕下方虚拟圆形按钮,回到手机屏幕主页面,点击“应用市场”,在应用市场中搜索“某银行”,下载并安装“中国某银行”APP。
三、点击“打开”,打开“中国某银行”APP,点击屏幕左上方菜单栏,点击“点击登录”,随后点击“登录”,屏幕显示登录页面。
四、在手机号码输入框中输入“134520XXXX9”,在“该号码是否为本机号码”处选择“否”,并用聂某自己提供的手机发送短信“88#88”至“955XX”获取授权码,在“授权码”输入框中输入“7481”,并输入密码,点击“登录”,屏幕显示新页面。
五、点击“快贷”,屏幕显示“最高可贷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相关信息;
六、点击“申请”,屏幕显示“申请额度”、“关联账户”、“年利率”、“刷卡消费顺序”等信息;
七、在“申请额度”输入框中输入“1800”,点击“复制并粘贴”,将“用途承诺声明”相关内容粘贴至“用途承诺声明”文本输入框中。
八、点击“个人征信授权书”,屏幕弹出该授权书具体内容,并浏览该授权书,浏览完后点击页面左上方返回,返回至快贷申请页面,点击“我已认真阅读《个人征信授权书》,并授权中国某银行查询我的征信信息、个人金融资产及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左侧的选项框,随后点击“下一步”,屏幕显示新页面。
九、根据聂某自己提供的手机收到的短信,在“短信验证码”输入框中输入“7XXXX8”。
十、点击“中国某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屏幕弹出该合同具体内容,浏览该合同,浏览完后点击页面左上方返回键,随后点击“中国某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屏幕弹出该协议具体内容,浏览该协议,浏览完后点击页面左上方返回键,返回至快贷申请页面。
十一、点击“同意并申请”,屏幕显示“申请快贷成功”页面。
十二、点击屏幕左上方“结束”按钮,结束屏幕录像。将屏幕录像形成的视频文件保存至公证处电脑中并刻录成光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聂某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游某的共同监督下,通过现场操作所得文件复制所得,视频内容与当日当时实际情况相符。
附: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