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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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6057743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某商贸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于2016年1月16日向重庆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圆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尹某、重庆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量,向公证处申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保证人重庆某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因其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出差,短时间内无法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由于商贸公司对该笔信贷资金的需求十分急迫,银行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评估风险后,同意仅对该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尹某英签订的保证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处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出具了公证书,助力商贸公司尽快获得贷款资金305万元。
2017年该笔贷款到期,但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决定对借款及所有担保人启动司法清收程序。由于保证人融资担保公司未办理赋强公证,银行果断采取“两步走”的清收处置策略,即“执行公证”和“诉讼”程序同步推进。第一步:2018年9月6日,银行就借款人重庆某商贸公司,抵押人李某圆,保证人尹某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银行于2018年10月8日取得执行证书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时查封了保证人名下多套房产,执行程序持续推进并取得显著的执行效果。第二步:2019年初,银行对重庆市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了诉讼,现已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重庆某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甲方),营业场所:重庆市某区某路XX号。
负责人:李某明,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借款人(债务人):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重庆市某区某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抵押人:李某圆(以下简称丙方),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保证人:尹某(以下简称丁方),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某圆(以下简称丁方),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公证并赋予《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丁四方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自愿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我处提交了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等。
乙方向我处提交了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丙方向我处提交了以下材料:身份证、离婚证、房产证等。
丁方向我处提交了以下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等。
经查,甲、乙、丙、丁四方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订立上述合同时四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零伍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担保方式为:李某圆提供抵押担保;尹某、李某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丙方、丁方均表示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申请人告知了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丙方、丁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做出了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重庆某银行某支行与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李某圆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上各方的签名、指印、印章及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赋予前面的《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重庆某银行某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某区某路XX号。
负责人:裴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游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某区某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李某圆,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尹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某圆,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银行某支行于二○一八年九月六日向本处申请依据[(2016)渝某证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具执行证书。
经查,重庆某银行某支行与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李某圆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分别签订了《重庆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并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渝某证字第XX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某银行某支行贷款人民币叁佰零伍万元整,期限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止。李某圆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及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重庆某银行抵押合同》、《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尹某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重庆某银行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均特别约定:该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与担保人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游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来到我处称:贷款已到期,债务人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及各方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合同公证时事先约定的方式及债务人、担保人的承诺,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履约情况进行了核查,截止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与担保人均未提出有效的异议。现查实,债权人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已按约如数向债务人发放贷款叁佰零伍万元整,但截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贷款到期日,债务人、担保人均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还款、担保义务。
现应申请执行人重庆某银行某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重庆某银行某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圆、尹某。执行标的为:1、贷款本金2788265.51元(大写:贰佰柒拾捌万捌仟贰佰陆拾伍元伍角壹分)、表内欠息102748.35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仟柒佰肆拾捌元叁角伍分);2、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截至2018年3月30日为376044.07元(大写:叁拾柒万陆仟零肆拾肆元零柒分);3、以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的复利,截至2018年3月30日为39625.46元(大写:叁万玖仟陆佰贰拾伍元肆角陆分),自2018年3月30日至欠款还清日止,按前述方式计算罚息及复利,利随本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