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违约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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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6057542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是我市一家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为主的公司,旗下签约了一大批网络主播艺人,小Q便是其中之一。小Q人美声甜,在网上拥有很高的人气,每次直播都有大批粉丝打赏。作为Y公司的签约艺人,小Q与Y公司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小Q应在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但上周,Y公司发现小Q违反合同约定,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播,转而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本来就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如果小Q继续在其他平台上直播,那公司受到的经济损失将会越来越大。”公司代理人焦急地说。由于网络信息的易篡改性和易消失性,主播随时会删除直播内容,届时可能无法提供有利证据,为了证明小Q在合同期内的违约行为,及时保存相关证据,Y公司代理人来到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查后,受理该公证申请,公证员首先对工作电脑的外部连接情况和电脑中安装的软件程序进行了检查,然后现场监督Y公司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的办公电脑进入了相关直播平台网页公司的管理后台,查看了小Q在直播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在“个人中心”查看了“直播数据”、“主播收入”等资料,并对电脑页面显示进行截图保存,并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随后,公证员依据事实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将视频资料和截屏图片文件制成光盘及截屏图片打印件一并附在公证书后。Y公司凭借保全证据公证书这一关键证据,顺利地实现了维权目的。
从2018年起,Y公司先后在我处申请办理了多件类似的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向仲裁机构提供公证书,最终经仲裁庭的审理,维护了Y公司的合法权益。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维护,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可解决这一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湘株国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湖南省株洲市X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黄B,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湖南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B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向本处述称:湖南XXXX限公司与小Q签订了《XXXX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止,双方约定“合作期间,乙方应确保每月开播时间不少于160小时,且开播天数不少于22天”,但乙方XXX未经公司同意,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停播,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预防纠纷,申请人向本处申请对XXX在公司指定直播平台的账号信息,及其主播流水等相关网页显示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C、D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B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在本处XXX办公室,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黄B使用本处办公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公证人员E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并将摄像取得的视频资料及前述电脑操作中截屏保存的文档,在未经任何编辑的情况下刻录制成光盘一式叁份。
之后,公证员将文件夹中的文档及截屏图片发送到“宏升图文广告”打印一式叁份,每份共计15页。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B现场操作电脑时截屏保存的内容打印所得,打印件与操作过程中电脑显示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光盘内的视频资料为公证人员E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刻录过程中未进行编辑、删减。
附件:1、截屏打印件一份,共15页;
2、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