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拆迁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房屋腾空并强制拆除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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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6057538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新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来我处称,新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新化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对位于新化县老城区某街进行改造,对老城区改造范围内所有住宅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因位于某街XX号房屋的继承人孙某某焕四兄妹拒不执行新化县人民政府新政发(XXXX)X号《关于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和新化县人民政府对孙某某四兄妹作出的新政决(XXXX)X号《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及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湘XXXX行审XX号《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且裁定书决定本案的强制执行由新化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对孙家四兄妹位于上梅镇某街老宅进行搬迁腾空并强制拆除,故向我处申请对上述房屋腾空、拆除前的状况进行保全证据。办理本保全证据公证之前需要做好充足的前期工作:保全证据办理前安排社区工作人员做好清点造册工作;联系公安备案的开锁人员;特邀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客观、真实、全面的保全房屋的现状。对房屋的现状及室内的物品逐一进行清点,进行保全证据,再审批出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的风险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及固定。本案例属于典型的房屋拆迁保全证据案例。保全的过程虽说不算复杂,但因是老城区且所拆除的房屋处于新化县黄金地段,年份久远,争议较大,保全工作需要相当的细致、谨慎。办好保全证据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节约办事成本,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湘娄冷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新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经营地址:新化县上渡街道办事处,纳税人识别号:XXXX
负责人:欧某荣 职务:XX
委托代理人:周某华,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XXXX。
利害关系人:孙某焕,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孙某贤,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孙月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孙晓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物证、清点物品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华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来到我处,称利害关系人拒不履行新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决[XX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搬迁腾空位于XXXX号房屋物品,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根据(XXXX)湘XXXX行审XX号《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之决定,强制执行由新化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故向我处申请对上述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本处委派公证员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对位于新化县XXX号的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并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派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15时30分到达上述房屋所在地,由开锁人曾某华开锁,申请人的代理人周某华、社区工作人员刘某清、邹某霞,公证人罗某、周某,摄像人员王某海先后进入室内。公证监督清点人员刘某清、邹某霞清点内室物品,监督摄像人员王某海拍照、摄像,进行了保全证据。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二页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清点人刘某清、邹某霞、记录人周某、摄像人王某海、公证人罗某、周某的签名均属实。《清点物品清单》是现场清点过程记录的,与实际情况相符。清点及保全的物品存放于大码头栋三十五号志愿者服务队工作室内。摄像人王某海拍摄了关于清点现场的摄像资料,光盘均一式三份,我处留存一份。
附件:1、《现场清点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1、《清点物品清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清点物品现场的摄像资料光盘一张、照片五十四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冷水江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