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市为公民迁移户口提供证明材料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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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6057534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24日,王某急匆匆来到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反映了如下情况:王某欲将户口迁至购买的房屋所在社区,公安部门要求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王某仅有《房屋出售协议书》,尚未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公安部门建议到公证处办理相关证明。本处公证员通过查看资料得知:购买人王某与出卖人邓某于2012年X月9日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协议书》,王某购买了邓某位于邵阳市XX街5栋X单元201号的一处房产,并已居住,因资料不齐没有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本公证处公证员认为并建议:买卖双方已签订协议,合同效力已产生,因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尚未发生物权效力,且双方均表示继续履行协议义务。通过公证的方式把该买卖行为保全下来,提供一整套证据供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接受本处公证员的建议并申办了本保全公证案。
本处公证员保全了如下证据:
一、申请人邓某、王某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向某的面前,确认于2012年X月9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上的甲方与乙方的签名和所按指印是其本人所为;申请人邓某确认2012年X月9日出具给王某的收取购房款《收条》上的收款人签名和所按指印是其本人所为;邓某与王某于2012年X月9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的见证人马某(男,一九五二年X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XX0)于2019年X月24日来到我处发表《声明书》,证明邓某将邵阳市XX街5栋X单元201号的房屋卖给王某属实,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是真实的。从以上三点看出,申请人邓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真实有效。
二、因《房屋出售协议书》没有邓某妻子的签名,为避免纠纷,我处公证员建议邓某的妻子对《房屋出售协议书》作出意思表示,故阳某(女,一九六七年X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XX2)于2019年X月24日来到我处发表《声明书》,称其为邓某的配偶,同意邓某将邵阳市XX街5栋X单元201号的房屋卖给王某,邓某与王某于2012年X月9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是真实的。
三、申请人邓某于2019年X月24日来我处表示,已将邵阳市XX街5栋X单元201号的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因资料不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申请人王某表示已接收该房屋并已居住,支付了水、电费用,并提供了水、电费支付依据。邓某、王某的以上陈述已记录在本处的《询问笔录》。我处公证员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双方已部分履行了协议义务,并愿意履行办理产权过户这一义务。
以上多个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并具有倾向性,证明上述房屋的买卖行为真实存在,可以提供给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使用。事后得知,王某凭我处出具的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湘邵罡证字第7XX5号
申请人: 邓某,男,一九六七年X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女,一九七一年X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于2019年X月24日来到我处称:本人欲将户口迁至购买的房屋所在社区,公安部门要求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本人仅有《房屋出售协议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公安部门的建议,现就房屋买卖一事办理公证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笫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处向上述申请人出示了《告知书》,对申办保全证保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上述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上述申请人对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又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笫五十四条的规定,就申请人房屋买卖一事保全以下证据:
一、申请人邓某、王某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向某的面前,确认于2012年X月9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上的甲方与乙方的签名和所按指印是其本人所为;
二、申请人邓某确认2012年X月9日出具给王某的收取购房款《收条》上的收款人签名和所按指印是其本人所为;
三、《房屋出售协议书》的见证人马某(男,一九五二年X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XX0)于2019年X月24日来到我处发表《声明书》,证明邓某将邵阳市XX街5栋X单元201号的房屋卖给王某属实,邓某与王某于2012年X月9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是真实的;
四、阳某(女,一九六七年X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XX2)于2019年X月24日来到我处发表《声明书》,称其为邓某的配偶,同意邓某将邵阳市XX街5栋X单元201号的房屋卖给王某,邓某与王某于2012年X月9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是真实的;
五、申请人邓某于2019年X月24日来我处表示,已将邵阳市XX街5栋X单元201号的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因资料不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申请人王某表示已接收该房屋并已居住,支付了水、电费用。邓某、王某的以上陈述已记录在本处的《询问笔录》。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房屋出售协议书》上的甲方邓某、乙方王某及见证人马某的签名及所按指印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条》上的邓某的签名及所按指印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两份《声明书》上的马某、阳某的签名及所按指印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邵阳市自来水公司发票联》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缴纳电费的微信截图两张为王某在本处现场提供;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询问笔录》为本处公证员助理向某制作,笔录上的邓某、王某的签名均属实。
附:
一、《房屋出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二、《收条》复印件一份;
三、马某、阳某的《声明书》原件各一份;
四、《邵阳市自来水公司发票联》的复印件一份;
五、缴纳电费的微信截图两张;
六、《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