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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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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60496970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于2018年去世,死亡后遗留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甲生前未婚、无子女。甲母尚健在,甲父于2004年去世,甲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年迈的甲母无依无靠希望能够继承这著作权作为养老保障,然而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甲母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才能顺利取得遗产。

继承权公证系常规公证,但著作权的继承权公证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承标的物的特殊性,著作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准,如何审查著作权的权属及合法性是该公证的难点,本公证的继承标的物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审查该著作权及继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二是著作权包含多项权利内容,并非所有的权利均可继承,需对继承人进行详细的告知,以确保其知晓公证内容。针对以上特殊性及难点,承办公证员对该公证事项进行了全面的审查:

(一)申请继承权公证需提交合法财产权利凭证,因此承办公证员要求申请人提交著作权登记机关颁发的相关证书以供核实,申请人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系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凭证,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因此公证员决定予以受理。

(二)著作权虽然与老百姓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但著作权法的内容却并非为大多数老百姓所熟知,与申请人明确其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标的物的内容及特殊规定尤为重要,体现在本公证案例中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继承的权利内容及享有权利的期限上。一是针对可继承的权利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个部分的内容,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公民的遗产。因人身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紧密相联,也不能继承。而财产权利,是指因作品而获得的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可以继承。二是针对享有著作权的期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办理著作权的继承权公证宜与申请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告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为了能使我国公民作品的相关权利顺利继承,保证办证质量,承办公证员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与著作权法,与申请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了多次沟通,为申请人详细解释了著作权立法中与继承公证的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充分、有效的沟通,最终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申请人甲母因继承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于二○二〇年五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死亡户口注销单、户口注销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甲于某年某月某日死亡。

二、申请人甲母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甲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名称:XXX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XXXX号,登记号:XXXX}。

三、据被继承人甲的继承人甲母称,被继承人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甲生前未婚、无子女;甲的父亲先于其死亡;甲的母亲甲母。

五、现甲母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权利为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甲的父亲先于其死亡,甲生前未婚、无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由其母亲甲母继承。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〇年五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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