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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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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6049685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一对外地夫妻王先生、李女士带着其子飞飞来到公证处,想办理委托公证,委托王先生的弟弟王小弟代为履行对飞飞的照护职责,并要求委托期限一定要自2016年9月起,且委托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公证员对夫妻俩倒签委托书的要求很疑惑,进一步询问才了解具体情况。

原来,王先生夫妻及王小弟于2012年从外省到柳州务工,飞飞亦随王先生夫妻来柳就读小学,后王先生夫妻于2015年因故返回原籍务农,飞飞则随王小弟留在柳州读书至今。现飞飞为初三学生,即将中考,如果飞飞的成绩符合条件则可以在柳州报读某高中,现学校要求王先生夫妻办理公证,证明飞飞自2016年9月至今一直由王小弟对其照护,并随王小弟在柳州生活,故该夫妇才提出了不同寻常的倒签委托书要求。

飞飞作为随进城务工人员王小弟共同生活的适龄学子,如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即可在柳州继续读高中,继而在柳州参加高考。教育部门对飞飞的入学资格审查内容不仅包括其亲属关系、委托照护关系,还包括王小弟在柳州的工作和居住等多方面情况。王先生夫妻称其与王小弟之间自2015年已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王先生夫妻对代理行为的追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可以予以追认,该代理行为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是,委托公证主要证明委托人的单方委托行为,如果王先生夫妻仅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书中难以展现其与王小弟之间自2015年以来所产生的委托事实详情,因此,公证员建议王先生夫妻在申办委托公证的同时办理一份声明公证,详细声明王先生夫妻与王小弟之间已产生的委托事实,并对王小弟的代理权予以确认,以便教育部门更好的确认王先生夫妻与王小弟之间的委托事实。

受理之后,王先生夫妻所述是否属实,是公证员重点审核的内容。该夫妻于2015年至今在原籍务农,公证员辗转联系到了原籍的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干部对飞飞独自随其叔叔王小弟在柳州求学一事都有所了解,并对飞飞报以很高的期望,希望其能在柳州受到更好的教育,学有所成。随后,公证员亲自到飞飞及王小弟的租住地走访了解情况,邻居们都对飞飞虽然没有父母在身边,但是听话懂事、成绩优异赞不绝口。飞飞现就读的初中也是公证员走访的目的地之一,班主任也证实自飞飞入学以来,其父母一直在外地,家校联络和一应学务均由其叔叔王小弟代为处理。飞飞时年15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对王先生夫妻的委托监护事宜应征求飞飞本人意见,飞飞使用与其本人心智相符的语言向公证员证实了其本人此前由其叔叔王小弟照护的相关情况,肯定了王小弟的照护能力,并表示愿意继续由王小弟照护。至此,公证员在审慎履行核实职责后,很快地出具了委托公证书和声明公证书,使王先生夫妻顺利地为飞飞办理了高中报名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9)桂柳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X。

李某,女,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某、李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右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李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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