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小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GGGY16046281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的母亲央某于2020年9月27因病死亡,遗留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XXX余元,作为继承人之一的罗某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询问得知,被继承人央某已离异多年,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罗某、强某、洛某,无其他子女。由于洛某身患残疾无法亲自来到公证处,强某因在村上(交通不便)也无法到公证处。经过审查,公证员认为当事人的情况及材料符合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条件,决定受理。随后公证员电话核实了未到场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意见,同时通过“公证遗嘱备案信息”平台查询到被继承人央某生前未立公证遗嘱,告知了罗某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后产生的法律意义及后果,而后为其办理了小额继承公证。
【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部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藏阿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罗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央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西藏XX县XX乡XX村X组。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查,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在阿里地区死亡。
二、申请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下列财产: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卡号:XXXX)。
三、经向申请人了解,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就上述财产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止,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已离异。被继承人共有3名子女,分别是:强某、洛某、罗某。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罗某表示要求领取保管被继承人的上述财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央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央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共同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央某的遗产由罗某领取和保管,并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