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秦某意定监护协议
- 案例时间:2021-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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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045406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秦某1与秦某2于2020年10月19日来到我处,称秦某1因之前患脑溢血,经治疗后,现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担心以后再次患病,不方便处理自己的财产和处理自己相关的事宜,希望公证处能办理相关公证。经了解,秦某1和秦某2系姐妹关系,双方感情很好,秦某1离婚,有一个子女,但子女未成年,且和前夫共同生活,对秦某1不管不问。秦某1现有住房一套,但是该住房有按揭贷款,秦某1的母亲还健在,但是母亲已经年老,行动不是很方便,秦某担心自己再次生病,若失去意识后,没有人照顾自己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以及其他有关事务,希望公证处有好的方案能解决秦某1的后顾之忧。
本处受理后,根据秦某1的特殊情况,以及征求秦某2的意见后,反复询问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建议办理意定监护协议,保障秦某1 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在确认双方一致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拟定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
【公证书格式】
监护协议书
甲方:秦某1,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遵义市xxxx号1栋1单元附15号。
乙方:秦某2,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住址:贵州省遵义xxx区xxx路xx1栋1单元附15号。
甲乙系姐妹关系,甲方因身体原因,担心将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更好地保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协议约定,若甲方将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乙方作为甲方的监护人,负责处理甲方有关事宜。
二、监护人人选
1.甲方愿意在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委任乙方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
三、监护的条件
1.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后,若甲方出现
(1) 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或
(2) 精神障碍,或
(3)智力衰退,或
(4)其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甲方
(1) 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诊,或
(2) 经遵义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或
(3)经人民法院判决,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乙方的监护职责为:
(一)代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生病治疗至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被监护人死亡)期间代为行使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不得擅自挪用被监护人的财物。因被监护人治疗需支付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并留存相应的支付票据。
(二)代为行使相应的民事行为;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生病治疗至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被监护人死亡)期间可代为行使相应的民事行为。
(三)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决定居住场所、看护机构、护工、家政护理。
(四)负责被监护人治疗康复,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救治医院、治疗方案、药物使用类型、医治费用支出、办理出入医院手续、领取病例诊断资料等。
(五)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具体包括:
1.提取或延续被监护人名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单、保险金、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
2.代为对位于xxxxxxxx住房作如下处理:
(1)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缴纳有关费用,签署有关文书。
(2)领取产权证,签署有关文书。
(3)出售、出租被监护人的上述房产,签署转让或租赁协议,收取出售款或租金;
3.保管被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借记卡、信用卡、产权凭证、财产合同、有价证券、股票及银行账户密匙、银行保险箱开启等。
4.在被监护人死亡后,办理和领取被监护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尸体火化、骨灰领取及丧葬安置。
5、为维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签署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收取执行款等。
6、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安排委托人的生活、医疗、康复、债务、诉讼、管理财产、丧葬等所发生的费用从甲方的财产中支出。
五、监护人除上述监护职责以外,监护人:
(一)不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签署遗嘱或任何遗嘱替代文书;
(二)不能改变被监护人拥有的任何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三)不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做出赠与;
(四)不能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监护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被征税、被负担的对象;
(五)不得违反在本协议书之前或之后被监护人签署的任何生前预嘱(包含缓和医疗、临终关怀、遗体捐赠等)。
六、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
七、若乙方未按照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义务,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重新确定监护人,或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八、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公证后成立,自
(1)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后生效,并且直至委托人死亡均持续完全有效。
(2)甲方死亡后属于本协议书规定的监护范围内的事务,监护人仍然有权继续履行。
2.终止
(1)甲方以公证声明形式撤销本协议的,或
(2)委任的乙方以公证声明形式放弃担任监护人的,或
(3)甲方死亡的,或乙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
(4)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重新指定监护人的,或
(5)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或
(6)人民法院裁判指定其他人作为委托人的监护人的。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2020)黔遵义名城证民字第890号
申请人:
甲方:秦某1,女,一九xx年x月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遵义市xx区xx路x号x栋1单元附15号。
乙方:秦某2,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遵义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附15号。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书
甲方秦某1、乙方秦某2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监护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丙各方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在协议中约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协议约定,若甲方将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乙方作为甲方的监护人,负责处理甲方有关事宜。
二、监护人人选
1.甲方愿意在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委任乙方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
三、监护的条件
1.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后,若甲方出现
(1) 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或
(2) 精神障碍,或
(3)智力衰退,或
(4)其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甲方
(1) 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诊,或
(2) 经遵义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或
(3)经人民法院判决,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乙方的监护职责为:
(一)代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生病治疗至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被监护人死亡)期间代为行使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不得擅自挪用被监护人的财物。因被监护人治疗需支付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并留存相应的支付票据。
(二)代为行使相应的民事行为;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生病治疗至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被监护人死亡)期间可代为行使相应的民事行为。
(三)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决定居住场所、看护机构、护工、家政护理。
(四)负责被监护人治疗康复,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救治医院、治疗方案、药物使用类型、医治费用支出、办理出入医院手续、领取病例诊断资料等。
(五)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具体包括:
1.提取或延续被监护人名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单、保险金、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
2.代为对位于遵义市xx区xxxx住房1栋第1单元第16楼9号住房作如下处理:
(1)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缴纳有关费用,签署有关文书。
(2)领取产权证,签署有关文书。
(3)出售、出租被监护人的上述房产,签署转让或租赁协议,收取出售款或租金;
3.保管被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借记卡、信用卡、产权凭证、财产合同、有价证券、股票及银行账户密匙、银行保险箱开启等。
4.在被监护人死亡后,办理和领取被监护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尸体火化、骨灰领取及丧葬安置。
5、为维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签署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收取执行款等。
6、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安排委托人的生活、医疗、康复、债务、诉讼、管理财产、丧葬等所发生的费用从甲方的财产中支出。
五、监护人除上述监护职责以外,监护人:
(一)不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签署遗嘱或任何遗嘱替代文书;
(二)不能改变被监护人拥有的任何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三)不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做出赠与;
(四)不能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监护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被征税、被负担的对象;
(五)不得违反在本协议书之前或之后被监护人签署的任何生前预嘱(包含缓和医疗、临终关怀、遗体捐赠等)。
六、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
七、若乙方未按照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义务,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重新确定监护人,或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八、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公证后成立,自
(1)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后生效,并且直至委托人死亡均持续完全有效。
(2)甲方死亡后属于本协议书规定的监护范围内的事务,监护人仍然有权继续履行。
2.终止
(1)甲方以公证声明形式撤销本协议的,或
(2)委任的乙方以公证声明形式放弃担任监护人的,或
(3)甲方死亡的,或乙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
(4)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重新指定监护人的,或
(5)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或
(6)人民法院裁判指定其他人作为委托人的监护人的。
上述约定及协议各项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秦某1、乙方秦某2于2020年10月26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及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名城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