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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通过“零接触”公证平台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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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6044766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女友即将登记结婚,为了让女友及其家人多一份安心,在年前特意联络房产中介选看婚房,多次带看后终于在某某市某某区找到一处心仪房产,并与房主初步达成房屋买卖意向。春节前,王某因公到湖北出差,后因新冠疫情全面爆发,返乡后一直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办理签约手续。隔离期间,房产中介给王某打电话,说其看中的房产十分抢手,已有其他买家咨询抢购,建议他尽快与房主签订购房协议。王某考虑到好不容易才选到该房产,于是决定与房主签订购房协议,但因不便亲自外出办理,便致电公证处咨询,希望办理委托书公证。

考虑到王某正在隔离、不便外出的实际情况,公证人员向其推荐了公证处自主研发的“零接触”公证平台。在告知王某委托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向其说明电子签名形式的委托书已得到某某市房管部门的认可后,公证人员在线指导王某完成了实名注册、身份核验、材料上传、阅读文书、签署相关文件等手续。公证人员通过后台审查、核对了王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并通过微信视频方式确认了王某办理委托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为其办理了委托书公证。隔日,受托人凭借委托公证书代理王某与房主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

委托是人们用于解决因公务繁忙、出国出境或像王某那样因疫情居家隔离,无法亲自到场办理某些事项时的一种常见方式。委托书就是人们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有效凭证,办理委托书公证则可以使委托书具备更可信赖的权利外观,使受托人到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银行机构等办理业务时更加顺利。本案中,公证机构积极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的实际需求,通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委托书公证业务进行优化升级,在线即可办理,使委托人可以更加高效、便捷而富有公信地将事务委托他人处理,不仅使得委托制度的功能作用得到了更好地发挥,还切实践行了公证便民利民惠民的宗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某于2020年X月XX日通过“零接触”公证平台,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前面的《委托书》,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书》上申请人的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注:

申请人通过了“零接触”公证平台完成实名认证服务,本公证员已经进行核验。申请人获得了本处签发的属其专有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数字证书信息如下:XXX,证书序列号:XXXX,证书有效期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秒至XX年XX月XX日 XX时XX分XX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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