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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戢某、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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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043850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5日,吴某、戢某红和戢某龙向我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涉及的不动产为坐落于XX省XX市矿区阳光新区#XX-XX-01-x号房屋及其附属地下室。

首先,公证员重点明确该不动产的性质。该不动产属于XX集团职工福利住房,并没有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只有XX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即XX集团成本价集资住房合同。承办公证员认为,此类合同虽名为“房屋买卖”,实则为经XX集团备案的财产权益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办理公证。

其次,公证员重点审核当事人的身份情况。鉴于该房屋登记信息更多是出于XX集团职工住房的管理需要,因此作为公证人员需重点审核房屋财产权益归属,如何时购买、购房时的婚姻状况、是否曾就此房屋做过财产约定、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等情况。在本案中,吴某、戢某红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此房屋,无其他共有人。通过人脸识别比对,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防止有他人冒名顶替,恶意处分他人财产。

最后,公证员重点审核合同内容。在办理该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向当事人重点释明合同条款,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按实际情况填写购房价格、交房日期及交款期限,对于转户费及违约金的情况亦要求当事人予以明确。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按手印确认,经过审批后,将公证书送达双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阳X证民字第14XX号

申请人:

甲方(出卖人)吴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XXXX,住址XX省XX市矿区赛鱼街太行路X号X区太行国际新城2号楼x号。

戢某红,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XXXX,住址XX省XX市矿区子沟1楼1门x号。

乙方(买受人)戢某龙,男,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XXX,住址XX省XX市矿区子沟1楼1门x号。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本处要求,申请人向本处提供了现场调查、身份证、结婚证、XX集团成本价集资住房合同、XX集团职工住房转户申请审批表等。

经查,甲方吴某、戢某红系夫妻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甲方转让的房屋座落于XX省XX市矿区阳光新区#10-02-01-x(建筑面积为89.5560平方米)及其附属地下室(建筑面积为7.8799平方米),甲方持有XX房成字03J1000830号XX集团成本价集资住房合同为其权益凭证。甲方转让上述房屋经XX集团房地产分公司审核并同意转让。

双方约定:甲方以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壹佰叁拾玖元整的价格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上述约定及房屋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吴某、戢某红与戢某龙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手印属实。

本公证书仅限于在XX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晋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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