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同时死亡后未成年人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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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0317499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尚某、丁某、汤某来到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经公证员询问得知,尚某的丈夫孟某于2018年2月21日因病去世,其次子小孟与小丁(丁某和汤某的女儿)是原配夫妻,小孟和小丁在2018年7月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同时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子女孟甲、孟乙。三位当事人曾于2018年11月在该公证处办理了监护人协议公证,确定尚某为未成年人孟甲、孟乙的监护人。现当事人申请对以小孟名义购买的一套住房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详细审查了尚某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告知当事人以下法律规定:
1、上述房产是小孟、小丁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小孟的母亲尚某、小丁的父亲丁某、母亲汤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孟甲、孟乙均有继承权;
2、因孟甲、孟乙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申办公证,可依据《继承法》第六条规定由其监护人代理,即由尚某代为申请办理,且为了维持孟甲、孟乙的生活和保障其健康成长,对两人的继承份额予以保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其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其代理行为无效。
3、同时尚某作为孟甲、孟乙的监护人要保护二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处置属于二人的财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赔偿相应损失。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小孟、小丁夫妇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其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尚某、丁某、汤某三人对公证员所述均无异议,经协商又均表示愿意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中各自应继承的份额,由两个孩子孟甲、孟乙共同继承且由尚某代为监管。在当事人充分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公证处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冀唐玉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孟甲,女,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系被继承人小孟、小丁之女儿)
孟乙,男,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系被继承人小孟、小丁之儿子)
孟甲、孟乙的监护人:尚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系孟甲、孟乙的祖母)
被继承人:小孟,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
小丁,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
继承关系人:尚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系被继承人小孟之母)
孟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已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系被继承人小孟之父)
丁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系被继承人小丁之父)
汤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X。(系被继承人小丁之母)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孟甲、孟乙的监护人尚某代理他们因继承被继承人小孟、小丁的遗产,于二○二○年九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居委会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监护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的代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小孟、小丁于二○一八年七月七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死亡。
二、申请人孟甲、孟乙的监护人尚某代理他们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小孟、小丁遗留的财产如下:
被继承人小孟、小丁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购买了位于XX县XX小区X单元X号房产一处,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0.67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50413030,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该合同项下所载权益即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小孟、小丁的份额为其遗产。
三、被继承人小孟、小丁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两人:女儿孟甲、儿子孟乙。被继承人小孟的父亲孟某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母亲尚某健在;被继承人小丁的父亲丁某、母亲汤某均健在。
四、申请人孟甲、孟乙的监护人尚某及继承关系人尚某、丁某、汤某均确认被继承人小孟、小丁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他们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本处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公证查询”,经查询,被继承人小孟、小丁在该系统内无公证遗嘱登记信息。
六、尚某代理孟甲、孟乙要求继承小孟、小丁的上述遗产;尚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小孟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丁某、汤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小丁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位于XX县X小区X单元X号的房产属于小孟、小丁夫妇的遗产,应由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小孟、小丁夫妇于二○一八年七月七日同时死亡;共有孟甲、孟乙两名子女;小孟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小孟的母亲尚某及小丁的父母丁某和汤某均已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小孟、小丁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位于XX县X小区X单元X号房产由申请人孟甲、孟乙共同继承。因孟甲、孟乙尚未成年,由其监护人尚某代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