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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玛多县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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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GGGY16031656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2日,一位中年妇女领着三个未成年孩子来到我处,这位牧民妇女面容憔悴且很腼腆,公证员询问其要办理何种公证事项时,这位妇女泪眼婆娑。经过了解,这位妇女的女儿已于2017年6月24日因疾病死亡,其女儿生前与丈夫离异,离异后与三个子女生活在母亲家,当事人丈夫先于女儿死亡,死亡时间、年龄均不详。自其女儿死亡后,三个未成年子女由该妇女抚养。现其女名下遗留有壹仟多元的银行存款,来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听了这位妇女的陈述,公证员对其的遭遇非常同情,并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了该名妇女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准备的公证材料,并将办案人员的私人电话一并告知,为方便其联系。

2020年5月18日,该妇女提交了准备好的公证材料,公证处审查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该项公证。公证员向该妇女所在村进行核实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联系其女儿前夫说明其前妻生前遗留存款情况及孩子现由姥姥抚养等事宜,他同意该遗产由孩子姥姥继承。公证处主任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审批公证书,同时根据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为其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减免了相关费用。并于5月18日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遗产继承公证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公平公正行为,遗产继承公证有利于使遗产继承合法化,不仅减少了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而且有效地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将继续认真做好公证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发挥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在减少争讼、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加大便民、惠民力度,为当事人提供办理公证所需材料清单和办理公证的程序告知书,并全面一次性告知,进一步优化办证流程,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青玛多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甲,女,二00九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现住址:青海省玛多县XX村。

乙,女,二0一一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址:青海省玛多县XX村。

丙,男,二0一二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址:青海省玛多县XXX村。

监护人:丁,女,一九七二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现住址:青海省玛多县XX村,系继承人长女甲、次女乙、长子丙(未成年)指定监护人(系上述继承人之外婆)。                              

被继承人:戊,女,一九八八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因各种疾病死亡,生前住青海省玛多县XX号。

公证事项:领取和保管银行存款

申请人丁(监护人)于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用以领取和保管被继承人戊(女儿)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

经查:一、戊,女,一九八八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因各种疾病死亡,生前住青海省玛多县XX号。其生前遗留有如下银行存款:青海省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多县支行个人存折,账号:28-XXXX,金额:人民币20.99,(截止2020年5月13日)。账号:28-XXXX,金额:1895.32元,(截止2020年5月13日)。账号:62XXX,金额:人民币0元,(截止2020年5月13日)。账号:62XXX,金额:人民币0.41,(截止2020年5月13日)。共计1916.72元,(合计:壹仟玖佰壹拾陆元柒角贰分)。

二、申请人丁(监护人)系被继承人戊的母亲和继承人长女甲、次女乙、长子丁(未成年)的外婆。

三、丁承诺,其领取上述银行存款后,负有保管责任,保证直到继承人长女甲、次女乙、长子丙(未成年)成年后交于其手中。

四、被继承人戊,女,一九八八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因各种疾病死亡,生前离异,无再婚史,无任何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含收养),也没有养父母、继父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兹证明申请人:长女甲、次女乙、长子丙(未成年)是被继承人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因继承人长女甲、次女乙、长子丙(未成年)都是未成年人由村委会指定的监护人丁具有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的资格[1]。

本公证书的“脚注”内容为本公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玛多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X日

[1](1)本公证书系申请人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的有效法律文书,但也仅用于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用于其他事由无效.(2)在申请人与其他继承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进行分割之前,上述存款推定为属于全体合法继承人共有,故本公证书不证明申请人为上述存款的最终所有人.(3)申请人应将领取和保管的上述存款与其他继承人分割,否则可能因"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而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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