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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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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6028331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经重庆市政府依法批准,重庆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2月15日发布了征地公告,决定在某镇某村等3个村5个社进行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随后,重庆市沙某区政府依法批准了重庆市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拟定并在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公告的《征收某镇某桥等3个村5个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征地工作从实施至今,已近四年时间,绝大部分征地安置工作已经完成,但由于该征地范围内一家大型企业对某区征地事务中心依据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款不满意,于是一直未和征地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某区征地事务中心与该企业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果,导致该征地工作无法按时完成,极大的影响了城市建设的进度。为保障该项征地安置工作的尽快完成,督促该企业尽快交地,区征地事务中心最终决定就该企业的征地补偿费用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重庆市国信公证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承办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向申请人某区征地事务中心告知了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随后,某区征地事务中心向公证处提交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镇某村等3个村5个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重庆市某区征地事务中心关于征地拆迁财产核实告知书》等证明材料。公证员仔细审查了了下列事项:一是提存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是征地行政行为程序上的合法性,即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公告程序;三是被征地对象是否具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征地补偿款,不在征收履行地又不能到征收地受领的被征地对象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等情形。

2020年7月10日,某区征地事务中心将该企业的征地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49亿元提存至公证处,公证处及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并与提存申请人一起向该企业送达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由于提存公证具有债务清偿的效力,在提存公证后不足四十天的时间里,该企业就主动降低了补偿要求,并最终与某区征地事务中心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款协议书》,交付了被征用的土地。提存公证的办理,有效的解决了持续了近三年的征地补偿纠纷,为征地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保障了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推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渝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重庆市某区征地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某区某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提存受领人:重庆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清偿性提存

兹证明重庆市某区征地事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已于2020年7月10日将应支付给重庆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9755019.8元提交我处,从即日起,重庆市某区征地事务中心应支付给重庆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征地补偿款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国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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